中國水產頻道綜合整理報道,觸目驚心!據國家食藥監總局2016年抽檢監測,344家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中隨機抽檢了大菱鲆、烏鱧(黑魚)、鱖魚等鮮活水產品607批次,檢出孔雀石綠不合格樣品51批次,其中鱖魚、烏鱧(黑魚)為重災區。 日前,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一起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黑魚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柳等2人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被告人林某柳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胡某云,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檢察機關提起的在溫州市級媒體公開發表賠禮道歉聲明、支付涉案黑魚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2688元等訴訟請求全部得以實現。據了解,該案是溫州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查,去年7月7日,林某柳水產店內待售的黑魚因被檢測出含有“孔雀石綠”成分被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告知上述檢測結果后,該水產店在明知上述黑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向原經銷商進購黑魚并予以銷售,且在進貨時未查檢水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該水產店內待售的黑魚再次被檢測出含有“孔雀石綠”成分,被抽檢的同批黑魚共對外銷售48.8公斤,銷售價款共計1268.8元。經溫州醫科大學專家出具咨詢意見,“孔雀石綠”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慢性危害。 林某柳水產店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黑魚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無符合條件的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詳情回顧:為暴利喪心病狂!溫州一水產店接連銷售孔雀石綠“毒魚”遭刑事公訴】 回顧:全國多地如江蘇、浙江、廣東、天津、陜西等多個養殖戶、賣魚商因生產、銷售含孔雀石綠的魚,已遭到法律嚴懲,坐大牢、罰巨款!在此,提醒水產人要自律,不要做害人害己的事情! 江蘇興化兩養戶因違用孔雀石綠被罰58萬元還坐牢 江蘇2批次魚類檢出孔雀石綠,鱖魚名列其中 2018年10月10日,江蘇省食藥監局公布了11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南京市建鄴區食尚天鮮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鱖魚(生產日期為2018-06-28)和南京市建鄴區元生杰水產經營部銷售的水庫昂刺魚(生產日期為2018-06-28)這2批次魚類檢出孔雀石綠。 孔雀石綠是一種帶有金屬光澤的綠色結晶體,溶液呈藍綠色,肉眼很難辨別?兹甘G作為添加劑主要是為魚類;畋ur,但進入人體后其代謝產物具有高毒素、高殘留、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副作用,在人體殘留時間長,對人體的危害是積蓄式的。有的人雖然攝入量不多,不會有明顯的中毒癥狀,但當體內孔雀石綠積蓄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發各種疾病。根據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的規定,孔雀石綠被列為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 違規添加孔雀石綠,興化兩養殖戶被罰58萬還坐牢! 近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該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誰能想得到,這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養魚的個體養殖戶。一個搞養殖的,究竟是犯了什么大罪要去坐牢? 昧良心銷售毒魚28萬多元 被告人馮某某,女,今年49歲;被告人姚某某,男,今年47歲,這兩人都是興化市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2017年8月份,被告人馮某某、姚某某明知在魚塘養殖過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綠,仍然在其共同經營的位于興化市某鄉的魚塘中,添加孔雀石綠各1次。2018年4月經水產部門清塘,二個塘中各類魚共計64538斤。經鑒定,二名被告人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值人民幣286329.3元(不包含雜魚)。 兩養戶被罰58萬元并判有期徒刑 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姚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姚某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馮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判決如下: 1、被告人馮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 2、被告人姚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3、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江蘇養殖戶使用孔雀石綠養魚被刑拘,6萬斤魚被“活埋” 今年,江蘇泰州興化市林湖鄉某養殖戶在有關部門抽檢中,被查出孔雀石綠超標,興化市水產局、公安多部門聯動依法進行查處。 目前,非法養殖戶已經被拘留。 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漁業法》相關規定,針對林湖養殖戶孔雀石綠超標案,興化水產局執法大隊、公安相關部門同時采取清塘行動,對超標的魚塘中魚類進行填埋,2018年4月26日上午,共對約6萬斤魚類作了無害化處理。 活埋6萬斤魚 銷售含“孔雀石綠”的活魚,天津水產攤販被判刑罰 天津河東檢察院曾成功起訴了一起涉食品安全領域犯罪案件。因銷售獸藥殘留量超標的水產品,天津市一水產攤販被判處刑罰。 為及時掌握食品安全領域的案件線索,河東檢察院與轄區內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簽訂了信息共享機制。2017年4月,區院干警收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通報的一個案件情況:在例行抽檢時,發現河東區一家超市內某水產攤位銷售的水產品含有“孔雀石綠”。這是一種三氯甲烷型的綠色染料,作為殺菌劑,可讓魚延長壽命,但對人體有害。經檢驗,此批售賣的活魚被鑒定為不合格。據此,對水產攤位的承包人李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并將線索移送到公安河東分局。 河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隨即進一步詢問案件的詳細情況。據了解,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2月起,以某商貿公司的名義,在河東區某大型超市水產攤位從事活魚銷售,2017年3月某日凌晨,李某去進貨,在向賣家索取檢驗合格證明、“證票合一”式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均未果的情況下,仍從此處購進活魚,并對外出售。 河東檢察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兩年內從事水產類經營活動。 西安水產店草魚現致癌物孔雀石綠,店主被罰2萬元 西安市碑林區李某水產店經營的草魚,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有毒的三苯甲烷類化學物,既是染料也是殺真菌、殺細菌、殺寄生蟲的藥物,長期超量使用可致癌,無公害水產養殖領域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經營(抽檢)日期:2017-06-26。企業購進該批次產品30千克,已全部銷售,未召回不合格產品。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碑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540元,罰款2萬元。 佛山高明區、順德區勒流鎮兩魚塘被查出使用孔雀石綠 2017年3月,佛山高明區荷城街道以及順德區勒流鎮兩魚塘在“雙隨機”抽檢中,被查出孔雀石綠超標,市、區多部門聯動依法進行查處,并對區某依法拘留了兩天,并于3月10日上午,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漁業法》相關規定,針對兩單孔雀石綠超標案,相關部門同時采取清塘行動,對超標的兩個魚塘塘魚進行無害化處理,此次無共計填埋處理烏鱧(生魚)2000斤、叉尾鮰魚4000斤,涉案金額30000元左右。 浙江養殖戶使用孔雀石綠養黃顙魚被刑拘 2017年12月17日,德清縣公安局破獲一起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嫌疑人沈某(男,43歲)在養殖黃顙魚的過程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綠被刑拘。 據悉,孔雀石綠是有毒的三苯甲烷類化學物,對魚體水霉病和魚卵的水霉病有特效,但具有潛在的致癌、致畸、致突變的作用。我國在農業行業標準《NY5071-2002無公害食品魚藥使用準則》中明確將孔雀石綠列為禁用藥物,卻仍有水產業養殖戶鋌而走險繼續違規使用孔雀石綠。 12月22日上午,禹越派出所接德清縣農業局移交案件線索:今年4月至今,德清縣農業局在禹越鎮沈某承包的魚塘內,多次檢測發現沈某承包的3號魚塘內養殖的黃顙魚中孔雀石綠含量超標。接到線索后,禹越派出所聯合水上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 經查證,沈某與妻子一起經營一個水產養殖場。去年9月,沈某從菱湖購買了11萬余條黃顙魚幼苗后便將其放入3號魚塘養殖至今。今年4月中旬,沈某為了降低魚的發病率,便在3號魚塘里放了一包8兩左右的孔雀石綠。當時,他劃船至魚塘中間,在小船的船艙里舀上水,再把孔雀石綠的粉末放進小船船艙的水里進行稀釋,再用大的勺子把稀釋過的孔雀石綠水潑到3號塘的水里,自以為計劃天意無縫,無人察覺。 4月下旬,縣農業局就來到沈某的魚塘進行了檢查,并抽取了3號魚塘里黃顙魚的樣本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沈某養殖的黃顙魚體內孔雀石綠含量為13.8μg/kg。 沈某卻并不接受這個結果,在7月份要求重新檢測。于是,農業局把魚樣送到省里檢測,但結果可想而知:魚體內的孔雀石綠含量還是超標。農業局依據規定對沈某做出了罰款8000元的處罰。 可是沈某仍不死心地想要推卸責任、躲避懲罰,便謊稱是魚塘周邊的一個圍巾廠對魚塘水質產生了影響,才導致3號魚塘內的黃顙魚受到了污染。 為了查清事實真相,今年8月,縣農業局又在圍巾廠的排放口、魚塘的取水口、魚塘內三個地方采樣檢測孔雀石綠,可檢測結果均未超標的。11月,農業局再次對沈某魚塘內的黃顙魚取樣檢測,檢測結果為9.53μg/kg,依然超標。 12月22日,禹越派出所聯合水上派出所,于禹越鎮內將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沈某抓獲。 經審訊,沈某對于向魚塘內添加禁藥孔雀石綠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或者我們看到,只是冰山一角,預計還有很多很多毒魚仍在市場流通、流上百姓餐桌...... 觸目驚心!年抽樣含孔雀石綠水產品超50批次 據國家食藥監總局消息: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部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在部分城市繼續組織開展了經營環節鮮活水產品抽檢監測,在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等344家水產品經營單位,隨機抽檢了大菱鲆(多寶魚)、烏鱧(黑魚)、鱖魚等鮮活水產品607批次,檢驗項目為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氯霉素。檢驗結果合格的樣品541批次,合格率89.1%;檢出不合格樣品66批次,其中孔雀石綠不合格樣品51批次,硝基呋喃代謝物不合格樣品16批次。反映了鱖魚、烏鱧(黑魚)等鮮活水產品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禁用藥物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孔雀石綠是什么? 1993年起,孔雀石綠開始在我國水產養殖領域使用,但進入人體后其代謝產物具有高殘留和致癌、致畸、致突變等毒性,對人體危害極大,是全國重點打擊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之一。2002年,我國正式將孔雀石綠列入《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化合物清單》,同時還頒布了《無公害食品標準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NY5070-2002),明確指出孔雀石綠不得檢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對在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農產品生產中使用高毒農藥,在水產養殖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氯霉素等禁用物質,超范圍超限量使用農藥獸藥,違反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相關要求使用農藥獸藥,未如實記錄或保留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責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附水產養殖中的禁藥名單 除了孔雀石綠,水產養殖中的禁藥還有很多,筆者簡單梳理如下。 1、禁用抗菌類藥物名單: 抗生素類:紅霉素、氯霉素、泰樂菌素、桿菌肽鋅; 磺胺類:磺胺噻唑(消治龍)、磺胺咪(磺胺呱); 喹諾酮類:環丙沙星,恩諾沙星為鰻魚出口日本的一主要藥殘指標; 硝基呋喃類:呋喃唑酮(商品名為痢特靈)、呋喃西林(又名呋喃新)、呋喃它酮、呋喃那斯。 2、抗寄生蟲藥物 孔雀石綠 汞制劑:硝酸亞汞、氯化亞汞、醋酸汞、甘汞(二氧化汞)、吡啶基醋酸汞; 農藥:地蟲硫磷、六六六、毒殺酚、滴滴涕DDT、呋喃丹(克百威)、殺蟲脒、雙甲脒; 注意過量的銅可造成魚體內重金屬積累,而敵百蟲在弱堿性條件下形成敵敵畏,其對人的危害極大。 3、清塘藥物 五氯酚鈉 4、化學促長劑 喹乙醇 5、性激素類 甲基睪丸酮、丙酸睪酮等制劑 6、硝基咪唑類 甲基唑、地美硝唑 以上藥物在水產養殖中均禁止使用(如有遺漏,請在文章下方留言補充),請廣大養殖朋友選擇其他藥物代替,否則將可能觸犯刑法,涉及相關刑事處罰。 本文轉自【溫州網、 微泰州 、浙江新聞客戶端、新華日報、北方網、華商報、國家食藥監總局、佛山新鮮事】。如有版權問題,敬請聯系wx@fishfirs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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