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華中農業大學 陳昌福 中國水產頻道原創報道,7月16日晚,央視3.15節目中報到了山東即墨部分海參養殖戶違規使用農藥等問題。一時間又引起了各界對水產品質量安全以及藥物監管等問題的熱議。據說山東即墨區委區政府對此事件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即墨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分局聯合開展執法檢查,見對相關問題迅速調查、依法處理。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山東即墨海參養殖戶違規使用敵敵畏,目前已有3名當事人被控制。 圖片來自:央視財經 農業農村部已經責成山東省農村部門迅速查處,并且在第一時間已經排出工作組趕往山東指導后續的工作,督導地方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農業農村部還將在近期組織山東、遼寧等海參生產省開展逐項整治行動,對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等行為進行拉網式覆蓋清查。 農業農村部派出工作組嚴查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行為(來自農業農村部網站) 1.部分專家關于違規用藥的意見 一些相關專家針對這個問題通過各種渠道發表了一些意見:如有專家認為“海參產業總體是健康的,存在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是藥品銷售監管,二是養殖行業自律,市場監管和行業從業者接受教育是關鍵”! 也有的專家認為,“藥物這一塊隱含的風險很大,獸藥只是其一,非藥品中違規藥物添加問題也是防不勝防”。 國家大宗淡水魚產業體系首席科學家戈賢平先生認為,“新的養殖對象養殖技術還不過關,特別是病害防治技術,養殖者無技可用,造成了很多行業內潛規則,一旦被曝光,在質量安全高于一切的當代,將對產業帶來毀滅性打擊”。 廣東海洋大學魯義善教授認為:“如果不管父母(親本)是否健康,不管幼兒期(苗種)是否健康,也不管吃的(飼料)是否健康,更不管居住環境(養殖環境)是否健康,而只管這個孩子生長發育期(養殖期)是不是生病以及生病了怎么治,那么病永遠是治不好的”。 浙江省水產品流通與加工協會余匡軍會長認為,“在消費者極為關注食品安全的今天,藥物殘留的去除和養殖技術規范的制定,亟為重要。工作前移和預防為先”。 也有專家認為,“各項管理規定都有,問題是:不執行。缺乏監管。而且水產養殖地域廣闊,從業人員復雜,監管起來困難重重”。 福建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陳燕婷女士認為,“漁藥生產、銷售和漁醫管理屬于農業部門,管好以上這兩塊,首先要堵住濫用和亂用藥物的源頭。我們干基層工作,最主要的感受是,禁用藥物和原料粉,在獸藥店里面是屢見不鮮的,只要沒人告,基本沒人管。賣這些的藥店老板也知道是違法的,所以賣給養殖戶的都是無標識的塑料袋或是紙袋,養殖戶也不清楚里面有什么?拿去用能停止死魚就可以。另一方面,水生動物執業漁醫不能發揮作用,養殖發生病害不像人生病一樣,可以找醫院或是社區醫院,或是有執業醫生坐診的藥店;基本上都是養殖區內的藥店拿藥或是大型飼料公司的技術人員看病的”。 還有專家認為,“現在的監管有問題,我曾看到過打著飼料的名號(正規企業生產,也有各種批號),實際是魚藥的東西”。 2.對海參養殖戶違規用藥的幾點思考 上述專家的意見大多是針對養殖戶違規用藥的問題,就如何建立監管措施和如何監管,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筆者認為建立監管措施和實施科學監管無疑是必須的,但是,在這里我準備站在一個正在從事水產養殖業者的角度,提出如下幾個問題的思考,旨在與各位專家和同仁商榷。 2.1缺乏用藥科學依據,難以做到“科學、精準使用漁藥” 眾所周知,對于由病原生物引起的傳染或者寄生性疾病,是需要采用適宜的藥物通過抑制或者殺滅致病生物,從而達到藥物治療生物性疾病的目的的。 我國幾十年來,事實是并沒有完成長期監測水產養殖動物病原生物對藥物耐藥性的監測工作。迄今為止也拿不出一份水生致病生物藥物敏感性連續檢測數據來!而大量的專家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者們,在較長時期以來一直在高喊著什么“科學、精準使用漁藥”! 筆者較長時期以來就一直不明白,究竟是因為這些人喊口號已經上癮了,需要不斷地喊喊這類口號來過過癮呢,還是真的不懂得要做到科學用藥是需要根據致病生物對藥物的感受性數據來精準決定其用藥量的呢? 一個不可爭辯的事實是,在養殖水體中每用一次藥物,能殺滅或者抑制的均是對這個藥物尚具有敏感性的部分致病生物,而殘留存活下來的一定是對這次使用藥物出現了不同程度耐藥性的部分致病生物。也就是說致病生物對藥物的敏感性一定是在隨著藥物的使用次數而不斷地變化著的。在根本就不知道水產養殖動物致病菌耐藥性變化狀態的當下中國,有哪一位專家真有本事能做到“科學、精準使用漁藥”?難道我們讓水產養殖業這按照漁藥制售企業印制在各種漁藥包裝袋上的使用說明書用藥,就真的能做到“科學、精準使用漁藥”了嗎?就真的能實現專家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者們所需要的“科學、精準使用漁藥”了嗎? 我們一定不要忘記,專家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者們拿著每月不菲的薪水,時不時地喊一喊“科學、精準使用漁藥”的口號,可能真的是無關痛癢的!而從事水產養殖的廣大業者們則是需要靠養成的水產品來謀取全家人的日常生活的啊。他們飼養的水產養殖動物一旦大量死亡了,也就可能等于是失去了全家人的生活來源和所有的希望!因此,廣大的水產養殖業者需要的不是專家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者們高喊的“科學、精準使用漁藥”的口號,而是需要可供操作的健康養殖技術、科學治療疾病等方面的實實在在地幫助啊!譬如,堅持將水生養殖動物致病菌耐藥性檢測工作堅持做好,能為水生動物執業獸醫和養殖業者,提供科學、精準使用漁藥的科學依據等,對水產養殖業者的幫助也許就比高喊什么“科學、精準使用漁藥”勝過千倍的啊! 2.2缺乏“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漁藥,濫用漁藥實屬無奈 (1)漁藥監管乏力,質量參差不齊 我國的漁藥制售企業因為所謂“國標漁藥”受到一些監管,而生產“非藥品”沒有任何管理機構對這類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生產這類產品的企業只需要在網上申報一個無須任何人審核的“質量標準”,而且無須申辦任何生產許可證,就可以生產這類水產用所謂“非藥品”了。也不乏有人打著中草藥“無毒無害、綠色產品”的旗號,制售所謂的水產用中草藥保健品,不僅在其產品包裝袋上標注的都是一些名貴中草藥名稱,而且標注的產品功能是殺死寄生蟲、消滅病毒和致病菌、增強養殖動物免疫力……,真是五花八門、無所不能的“非藥品”。 因為“非藥品”生產中既沒有質量標準用以控制其產品質量,在流通中也沒有監控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所以,這類“非藥品”的質量參差不齊,應用效果極不穩定、時而出現藥害問題,水產養殖業者面對這樣的“非藥品”也著實感到非常無奈! 漁藥生產的基本原則是“質量可控、安全有效”,而我國的水產用“非藥品”的制售者,似乎就理所當然地無須遵循這個基本原則。由于生產者在產品生產過程中,缺乏產品質量標準作為依據,不能生產出質量穩定的產品就是可以想象的了。而任何質量不穩定的產品,都是不可能在使用過程中獲得安全有效的結果的。 (2)沒有制售門檻,催生無序競爭 由于制售水產用“非藥品”單位或者個人,大部分并沒有通過生產資質認定,企業是否按質量標準生產沒有檢查和監督,導致了實際上的生產“非藥品”沒有任何門檻,似乎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水產用“非藥品”的制售者。 部分“非藥品”的制售者采用低價劣質原料制備產品,以極低價格在市場上銷售。因為使用這類產品的水產養殖業者無法判斷其產品質量的優劣,只能以價格來決定自己對產品的取舍,結果就不斷地發生著漁藥市場上常見的“李鬼戰勝李逵”的故事。直接導致“非藥品”在客觀上形成了與正規藥企生產的“國標藥品”的無序競爭現象。部分原本還能正常生產水產用藥品的藥企,因為迫于企業的生存壓力,也被迫加入到了制售此類“非藥品”的行列。 由于在產品上市之前,缺乏應有的實用性研究與試驗,缺乏科學使用產品的技術方案與參考資料。這類“非藥品”的作用大多是調節水質,降低水體中的氨氮、消除硝酸鹽和亞硝酸鹽,促進養殖動物的攝食與生長,增強養殖動物的抗病能力,等等。依照這些說明書的內容,這類“非藥品”的作用對于解決水產養殖中的問題就是萬能的,養殖業者只要使用了這類產品,水產養殖中的一切疑難問題就都迎刃而解了。 可能正是因為有大量的假冒偽劣的“國標漁藥”和水產用“非藥品”充斥漁藥市場,水產養殖業者在使用產品治療水產動物疾病,屢次均難以獲得理想效果后,也許就是在這種不得已的情況下,想到了采用抗生素等原料藥控制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吧? 保證為廣大的水產養殖業者提供“質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漁藥產品,難道不是我們的專家和主管部門的領導者們應該盡到的職責嗎? 2.3疾病診治困難重重,無處獲得技術支持 我國水產養殖動植物品種眾多,各種疾病的種類也異常繁多。水產養殖業者經常遇到的困難就是,因為不能正確地診斷疾病,而難以做到對癥治療;因為不能合理地選擇漁藥,而難以做到科學用藥;因為不知道致病生物對藥物的敏感性,而難以做到精準用藥。大多數養殖業者可能比較容易接受到的“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大多是漁藥經銷商或者飼料企業的銷售人員。我們姑且不論這些“服務人員”關于水產養殖動物疾病診治水平究竟如何,而他們始終是帶有某種“功利心”的,則是毋庸置疑的! 我國具有水生動物執業獸醫資質的人員,據說已經超過萬人。但是,這些人員似乎尚未真正上崗。如果能讓這些人盡快上崗,或許水產養殖業者在水產養殖動物疾病診治過程中的困難,也許就會少一點的吧。 3.幾點建議 3.1設置從事水產養殖業的入門門檻 水產養殖是一門科學,尤其是對于一些特種水產養殖品種,要成功地養殖就更需要精良的養殖技術和大量的專業知識。在這一點上,日本人關于養殖日本鱉的一些操作方式值得我們借鑒。 1996年春,我利用訪問日本的機會,專程去大分市探訪了大分縣水產試驗場的日本鱉養殖專家川崎義一先生。我對川崎先生提出的問題是:日本既有比較悠久的養鱉歷史、也有比較精良的養鱉理論與技術、與其他水產動物產品相比,鱉類產品在日本市場上的銷售的價格明顯高出許多,而且日本還有比較多的溫泉可作為發展控溫養鱉的天然條件,為什么多年來日本人工養殖鱉的產量始終是維持在1000t左右,而沒有得到大力地發展呢? 川崎先生對我提出問題的解釋是,在日本要新建一個養鱉場是要受到許多條件和規則的限制的。首先,申請新建一個養鱉場的人員,至少要具備水產養殖專科以上的專業學歷,即使在水產專門院校畢業獲得學位以后,還要在相關養殖場繼續接受一段時間實習性質的“研修”,只有研修合格的人才具備提出申請從事水產養殖場經營的資格。 其次,新建養殖場的規模和計劃生產的水產品數量,也是要經過嚴格地論證的。申請者必須向所在的縣級農、林、水產管理部門和“漁業協同組合”提出一份非常詳細的論證報告。川崎先生邊說邊從他的文獻柜中提出來一大摞材料,一件一件地攤開放在他辦公室旁邊的實驗臺上,并指點我查看這些材料。在經過翻閱這些材料和川崎先生的逐一介紹后,我開始真正體會到了川崎先生所說的“在日本要新建一個養鱉場是要受到許多限制”的含義。 新建一個養鱉場的申請者提出申請材料的內容真是包羅萬象,如要求提出申請的人通過現場調查研究,弄清楚所飼養鱉產品在可能覆蓋范圍內,已經有多少家養鱉場?每年有多少鱉產品供應市場?最近10多年來,鱉及鱉產品的市場價格及其不同季節的價格變化幅度是多少?甚至還包括鱉產品可能覆蓋的區域內,有多少家餐館正在經營鱉料理(菜肴)?有多少廚師具有制作鱉料理的資質?在餐館食用鱉料理的人和家里制作鱉料理的主婦,在人群中占有多大的比例?當包羅萬象的申請報告,獲得縣級農、林、水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申請者還需要與“漁業協同組合”簽定一份詳細的合同。在這樣的合同中,必須包括養殖場的面積、養殖方式、養殖產量、向市場提供產品的規格、養殖投入品(飼料、漁藥)來源、養殖技術支持機構,同時,還嚴格規定不能私自銷售養殖產品,所有產品的銷售只能經過所在的“漁業協同組合”,而每年的養殖產品銷售量也是由“漁業協同組合”控制,譬如“漁業協同組合”給予某養鱉場的銷售配額是1000kg的話,該養殖場即使養成了更多的鱉,也只能向市場銷售1000kg。如果養殖者未經過“漁業協同組合”同意,而自行將更多養成的鱉銷售出去的話,就屬于違背了“漁業協同組合”的規定,會被認為是侵占了“漁業協同組合”中其他組員的利益,而且可能會受到相應地懲罰。 我們不一定要照搬日本人的做法,但是,對于從事水產養殖場經營的業者適當地做一些專業技術的要求,應該是有必要和可能做到的吧。 3.2解決好“非藥品”之類問題,讓養殖業者有藥可用 面對我國的水產用“非藥品”亂象,依靠藥企進行所謂的“行業自律”,以及一些單位和企業在出現了藥害問題后,采取各種補救措施,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由于在我國相關法律和規章中,至今尚未界定水產用“非藥品”的管理是由什么機構實施。因此,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律基本精神,也就是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現在,我們必須承認一個事實:水產用“非藥品”的問題,正是由于較長時期以來,一直處于沒有任何行政主管部門出面監管,才出現了目前這種極其混亂的局面。 建議農業農村部委托漁業漁政管理局,組建一個具有水產養殖專業知識背景的水產用“非藥品”產品標準評審專業委員會,并且認為這是做好水產用“非藥品”監管的首要條件。否則,如果我們還是墨守成規,讓畜牧方面的專家繼續主宰水產用“非藥品”產品質量標準評審工作的話,就不可能對這類產品獲得科學、公平的評審結果,管理部門也不可能對這類產品實現規范化的管理目標,而目前市場上水產用“非藥品”的這種混亂局面也將繼續存在下去!并且將其相關運行經費納入財政計劃。 對于生產和銷售的水產用“非藥品”產品,產品的制售者要在完成充分試驗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而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而且這種質量標準要經過第三方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復核試驗和認證,達到質量標準可以控制產品質量的要求。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質量標準組織產品的生產,對于推向市場的每一批產品均要留樣并隨時接受監督單位抽樣復核產品的質量。監督機構對于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應該責令生產企業收回并做銷毀處理。 3.3讓水生動物執業獸醫盡快上崗 有關部門要排除一切干擾,盡快地創造條件,讓我國具有水生動物執業獸醫資質的人員盡快上崗。一方面讓這些專業人員能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另一方面也能讓廣大的水產養殖業者,在疾病診治過程中有可能獲得一點有實際價值的技術服務。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對水產養殖業者的違規使用藥物問題,只是依靠專家們制定出一些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的規范,大家一起喊喊“科學、精準使用漁藥”的口號,而不能真正解決水產養殖業者在水產養殖動物疾病診治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實際的問題。那么,廣大的水產養殖業者在遇到養殖動物疾病嚴重危害時,為了家人們能正常地生活下去,采取鋌而走險的措施——違規地使用一些藥物,就可能還是難以避免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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