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通知》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免征國內植物檢疫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等14項中央級設立的農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見附件1)。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小型微型企業認定程序和《小型微型企業認定申請表》參照附件2、附件3。 二、根據《通知》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相應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收取的人事檔案保管費予以取消。 三、免征和取消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爭取財政投入,保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正常履行職能。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五、各級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免征和取消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落實工作,對國家免征或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六、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凡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所有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農業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一律不得執行。各級農業部門在配合財政、價格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也要組織定期檢查,對繼續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附件1:對小微企業免征的農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14項) 1.國內植物檢疫費 2.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 3.新獸藥審批費 4.《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 5.《獸藥典》《獸藥規范》和獸藥專業標準收載品種生產審批費 6.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 7.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 8.拖拉機行駛證費 9.拖拉機登記證費 10.拖拉機駕駛證費 11.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 12.拖拉機駕駛許可考試費 13.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14.漁業船舶登記(含變更登記)費 附件2:小型微型企業認定參考程序 各級農業部門和有關執收單位,在收費過程中,可參考如下程序認定小型微型企業,并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認定程序。 一、提交資料。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標準的小型微型企業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主動向執收單位提交如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須經稅務部門蓋章確認)或上一年度有效統計表(統計部門出具)。 二、資料審核。執收單位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判定該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型企業。審核合格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業務,并免征有關收費;審核不合格的,應將材料退還企業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意事項 1.各執收單位應加強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宣傳,在辦理有關業務時主動做好提醒服務工作。 2.各執收單位對小微企業的認定僅作為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 3.小微企業資格認定在獲得認定的當年有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向執收單位申請重新認定。 4.企業應當在辦理收費前主動申請小微企業資格認定,未提供認定申請的,應遵照有關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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