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頻道報道,2015年11月25日,就在美國圣誕節前夕,美國農業部(USDA)發布了鮰魚監管管轄權轉移的最終法案,規定所有鲇形目(包括swai和basa)都將轉給農業部管轄。一旦交接完成,美國對鮰魚的法規管制將大大不同,增加了對鮰魚行業的重擔 鑒于USDA管制體系的重擔,最終法案給出了18個月的過渡期。法案將面臨非常嚴厲的來自國內外的挑戰,而且很有可能會遭到起訴。然而,鮰魚行業還是應該做好準備,要確保在過渡期內仍能正常向美國發貨。這就需要鮰魚行業與本國內政府合作,而政府必須與美國USDA確認有資格向美國出口鮰魚的企業名單。 FDA與USDA對產品管制的對比 目前,鮰魚是受美國FDA管制的,這將持續到2016年3月1日。在貨物出口到美國以前,FDA是不會對某個國家或工廠進行預批準的。生產商必須要確保其產品符合FDA的法規要求,其中包括HACCP體系合規,確保產品沒有污穢雜質,產品標簽無誤。FDA通過對工廠或產品的抽檢來確保食品安全及是否合規。 相反,USDA的管制相對嚴格更嚴格一些,通過其食品和安全和檢測服務(FSIS)來對鮰魚進行管制。這里,一個非常主要的不同是,需要一名USDA官員長久安置在工廠里持續對生產過程進行檢測以確保合規。如果USDA檢測員不在,那么工廠就不能生產這些產品。一旦產品被檢驗合格,并且標簽被批準,USDA官員會蓋章證明產品已通過檢測并合格。 USDA的FSIS并不安排官員駐扎在外國境內。相反,他們會聘請一家第三方機構去對生產工廠進行檢測,合格后才能出口到美國。首先,需要外國(中國)政府部門正式要求FSIS確定其檢測系統和美國的檢測系統等同。FSIS首先會對這個國家的法律和文件進行審核,之后會進行對這個國家內部的審計。 如果FSIS最終確定某國的檢測系統和美國的檢測系統等同,那么這個國家政府的檢測系統需要對被批準出口產品到美國的企業進行認證。FSIS會保留這些企業名單并將其發布在官方網站上。 其次,被批準的企業出口到美國的每一票貨物都必須要由政府檢測機構簽發出口證書。這份證書包含幾項信息,如產品名稱、工廠號、成分列表以及身份標記等。 再次,FSIS會對每一票被批準出口的工廠貨物進行重新檢測。在重新檢測的過程中,一名FSIS檢測員從視覺上檢測貨物、證書,以及看產品標簽是否合規。同時,FSIS檢測員有可能對貨物進行抽樣檢測確認是否合規。一旦貨物被重新檢測合格后,會被蓋上USDA標志并被允許進入美國銷售。 如果產品并不符合美國要求,會被標上“美國拒絕貨物”字樣。FSIS會因為很多種原因拒絕某種產品進口,如某國家或企業不符合出口美國要求,或產品FSIS檢測失敗等。 權利交接對外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影響 鑒于USDA法規體系的重擔,最終法案實行需要很多步驟,實行期限從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 從現在至2016年3月1日:所有的中國企業還可以繼續在FDA的管制下出口鮰魚到美國。在這期間,中國政府需要提交一份在過渡期想向美國出口鮰魚的企業名單。 從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過渡期):USDA會開始對鮰魚的管制。之前已經遞交給USDA的企業可繼續向美國出口。在這期間,中國政府必須向USDA遞交“等同檢測”的申請。 2017年9月1日:在USDA審核中國政府遞交的“等同檢測”申請的同時,中國企業可繼續向美國出口鮰魚。如果中國沒有提交申請或者申請被拒,那么任何一家中國企業都將不能再向美國出口鮰魚,直到上面討論的第三方檢測體系完成為止。 法案的爭議性 鮰魚管轄權的變化給國內外都帶來了很大的爭議。對于國際層面,行業成員和政府認為管轄權的交接意在擺脫外國同行業競爭,有自我保護的嫌疑。這項擺脫外國競爭的改變可能會影響數年,因為除非美國USDA認為外國政府的鮰魚食品安全體系和美國等同,否則,任何企業都將不能出口。這個過程將耗時漫長,各國政府有可能需要修改他們對鮰魚的監管體系,才能向USDA申請等同要求。 但是,一些國家有其合法的體制來挑戰該法案,因為美國是WTO的一員,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SPS協定,成員國不能發布有關貿易壁壘的法規,除非在某些特定參數下。越南水產出口和生產商協會已經公開宣布聘用WTO上訴機構前主席James Bacchus來協助處理此事。 對美國國內而言,美國參議員John McCain和Jeanne Shahenn已經公開反對這個交接。他們兩人之前提議將管轄權重新交回給FDA,如果有人根據WTO協定提起訴訟或美國面臨報復行為的話,他們還有可能建議新的立法。除政治因素外,美國漁業協會(NFI)也譴責了管轄權的交接,并且要求國會將鮰魚的管轄權交回給FDA。 現在怎么辦? 我們認為美國會遭到起訴,因為這些違反了WTO條款,因此是違法的。但是,鮰魚加工商們應該假設USDA即將管制鮰魚一樣來做好準備。也就是說,鮰魚加工商們和協會需要了解新法規的具體內容,開始熟悉這些要求。鮰魚加工商和協會需要和政府配合確保其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向USDA遞交繼續出口美國鮰魚的企業名單。同時,需要督促政府部門將鮰魚檢測系統和美國的檢測要求作比較,遞交“等同檢測”申請。 【關鍵字】:美國新法案 鮰魚 出口 水產養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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