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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漁藥的休藥期及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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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來-小米
時間:
2015-5-14 08:14
標題:
漁藥的休藥期及其制定
休藥期(withdrawal time,WDT) ,也稱之為休藥期,它是指從停止給藥到允許動物宰殺或其產品上市的最短間隔時間。也可理解為從停止給藥到保證所有食用組織中總殘留濃度降至安全濃度以下所需的最少時間。
休藥期的制訂一般是根據水生動物生長旺盛季節,口服給藥時的藥動學規律而制訂的。制定休藥期應考慮以下問題:
⑴最高殘留限量休藥期終了時漁藥在水生動物可食部分的殘留應低于其最高殘留限量。
⑵檢測方法的檢測限檢測限應該低于或等于漁藥在水生動物體內的最高殘留限量。
⑶消除速率方程和消除半衰期(T1/2 β)因為二者能反映漁藥在水生動物體內的消除情況,可據此計算出漁藥消除至最低殘留限量或以下時所需的時間。
⑷養殖水環境狀況其中尤以溫度最為重要。
⑸具有危害作用的代謝產物的消除情況如恩諾沙星類等,要根據它們在水生動物組織中原型漁藥及其活性代謝產物的總殘留濃度確定休藥期。
⑹結合殘留 如某些漁藥與血漿蛋白的結合后形成殘留,可造成危害。
此外,決定休藥期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⑴給養殖生產者提供一個高保險系數,使水產品品質能適合現實的法規。
⑵與國家法律法規如水產品無公害生產管理規范相一致。
⑶具有可操作性,能被生產者自覺地遵守。
本文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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