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頻道報道,
文/華中農業大學陳昌福、武漢科研時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周鑫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中的內容要求,首先,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藥外的所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獸藥生產企業停止生產、進口獸藥代理商停止進口相應獸藥產品,同時注銷相應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和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其次,自2020年7月1日起,飼料生產企業停止生產含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中藥類除外)的商品飼料。
1.農業農村部為什么要禁止在動物飼料中添加抗生素
自20世紀40年代人們將抗生素類藥物應用于人類疾病的臨床治療后,很快就被用于對養殖動物細菌性疾病的藥物治療。幾乎是與此同時,人們發現了磺胺類藥物和鏈霉素對雞腸道細菌的作用,而將這些藥物作為治療雞病的獸藥使用;后來又發現這類藥物對養殖雞還具有促生長作用,而將其開發為旨在促進養殖雞生長速度的藥物飼料添加劑,隨后又發現了對養殖豬也具有促生長作用。美國和英國先后于1949年和1953年,分別批準將這些抗生素類藥物作為養殖動物的促生長劑。從那時候開始,各種結構與類別的抗生素類藥物分別先后被批準作為養殖動物促生長劑使用。
實際上,對養殖動物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的目的有三個:一是治療細菌感染性疾病;二是預防細菌感染性疾病的發生;三是作為飼料添加劑以增加飼料利用率和加快動物生長。在這種情況下,所使用的抗生素類藥物又被稱為“抗菌生長促進劑”(常見的英文名稱有:antimicrobial growth pomoters,AGP;或者antimicrobial performance enhancers,APE;還有growth-promotion antibiotics;growth-enhancing antibiotics,等)。
盡管抗生素類藥物在動物飼養業中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因為使用AGP而帶來的藥物殘留和細菌耐藥性的問題(包括動物致病菌和內在微生物群),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因為抗生素在養殖動物體內的殘留會給消費者帶來很多問題,而動物中的耐藥菌還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進入人體。有人完成的關于細菌耐藥質粒傳播研究結果證明,由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中編碼土霉素抗性基因的質粒,可以從農場養殖動物傳體內播到在農場工作和生活的人身上。一旦抗生素的抗性基因廣泛地分布于不同生態系統中之后,就很難再返回到原來的軌跡。
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發布第194號公告,禁止在養殖動物飼料中添加抗生素類藥物作為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原因。其實,在歐洲的一些國家,早在1968年就已經禁止將還在用于臨床治療的抗生素類藥物作為AGP用于動物,而只是將莫能霉素、鹽霉素、黃霉素等少數幾種抗生素類藥物作為AGP使用。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早在2000年于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就曾經提出終止和盡快結束使用與人類目前尚在疾病治療中,應用的相同抗生素類藥物作為AGP。我國也早就禁止了將任何種類的抗生素類藥物,作為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在水產養殖動物飼料中作為促生長劑使用。
2.如何科學應用抗生素類藥物治療水產養殖動物疾病
2019年7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明確地規定了“2020年1月1日前,我部組織完成既有促生長又有防治用途品種的質量標準修訂工作,刪除促生長用途,僅保留防治用途”,也就是說水產養殖業者如果是為了治療水產養殖動物的疾病,將抗生素類藥物作為治療疾病的水產用獸藥使用,是沒有受到禁止的。
不知道是因為何種原因,有些人在通過各種媒體渠道發布一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內容相關的信息時,似乎是故意地將該公告中的內容曲解為農業農村部是在“全面禁抗”。其實,農業農村部在這個公告中明確要求禁止的是將抗生素類藥物作為促進養殖動物生長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而作為治療養殖動物疾病的抗生素類獸藥,并不屬于禁止之列。
還有一些人可能是為了某種目的,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宣傳所謂“抗生素替代物”的概念,當然,其真實目的可能是旨在推銷一些相關的產品。迄今為止,從治療人類和養殖動物細菌性疾病的功效上而言,抗生素還是無法替代的。凡是自稱其產品可以“替代”抗生素的產品,基本上都可以判定為是在“忽悠”養殖業者。
隨著我國水產養殖業競爭的加劇,水產養殖集約化程度的不斷提升,養殖種類的逐漸增多,養殖密度也不斷加大,工、農業和城市生活污水對養殖水域的污染以及養殖業自身產生的所謂“自家污染”,導致水產養殖環境正在急劇惡化,各種病害對水產養殖動植物的危害將日益嚴重。據統計,目前嚴重危害水產養殖動、植物的病害高達100多種,最近幾年由于水產養殖動、植物病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均高達數百億元以上。這種趨勢至少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存在的,水產養殖環境惡化局面的形成和演變的趨勢不是水產養殖業者能單方面掌控的。
另一方面,在我國水產養殖業從業人員中有很大比例的養殖業者,是靠所承包的幾畝至十幾畝水面產生的收入作為全家人生活費的主要來源。一旦自家水產養殖動物因患病出現死亡,就會對其生活造成威脅和影響。盡快地治愈養殖動物的疾病、減少或者避免因病害造成的損失,是水產養殖業者的必然選擇。
面對來勢洶洶的各種病害,大量的水產養殖業者呈現出“病急亂投醫”的心態,濫用一些水產用藥物也屬于無奈之舉。為水產養殖業者提供能科學、精準地治療養殖動物疾病的藥物,不僅是水產科學技術人員應該做的工作,也是避免水產養殖業者盲目、濫用藥物,做到水產養殖中減量用藥,實現水產養殖業健康、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措施。
當水產養殖動物的疾病暴發以后,對水產養殖業者講什么確保“無抗養殖”,為了“健康、綠色、可持續發展”而不要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的大道理,應該是不會取得實際效果的!究其原因就是水產養殖的成敗關系到水產養殖業者家人是否有生活來源。
面對我國水產養殖動物病害頻繁發生的嚴峻局面,依靠包括抗生素類藥物在內的藥物治療水產養殖動物的疾病仍然是必不可缺的對策之一。只要能做到正確地選擇藥物和科學地使用藥物,實施如下的管理措施,是可以做到安全用藥并有效地避免使用藥物帶來的各種負面作用的。
2.1重視基礎性研究
國家水產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相關研究機構和人員,面向水產養殖實際生產中的疾病防治問題,重點開展實用技術研究,為水產養殖業者提供實際可操作的技術。同時,要組織有一定技術水平的研究機構和人員開展病原微生物對抗菌藥物敏感性的常年測報工作,因為這些基礎數據是執業獸醫在診療活動中決定采用什么藥物、使用何種劑量控制疾病的重要依據。
要了解和掌握不同水域中病原微生物耐藥狀況的變化。病原微生物產生耐藥性,是抗微生物獸藥經過較長期使用后必然出現的現象。隨著這些藥物在水產養殖中應用數量的增多和時間的延長,水產動物的致病菌對各種抗菌素的耐藥性也在不斷變化。因此,對養殖水域中病原菌對各種抗菌藥物的敏感性進行監測,及時了解致病菌耐藥性的變化趨勢,對于正確選用藥物和確定各種藥物的使用劑量是十分重要的。沒有這樣的資料,是不可能做到科學、規范使用抗微生物水產用獸藥的。
2.2加強監督與管理
杜絕在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禁用藥物的現象,在執業獸醫的指導下科學地選擇和使用各種抗生素類水產用獸藥。最近數年來,農業部獸藥管理部門已經陸續禁止了一部分抗菌藥物在水產養殖業中使用。磺胺脒、呋喃唑酮、氯霉素、環丙沙星、喹乙醇等。
2.3讓執業獸醫上崗
要做到準確地診斷疾病,需要具備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參與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的診療活動。確定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病原體和對疾病作出正確地診斷,是正確選用藥物和獲得良好藥物療效的基礎。由于在水產養殖業中經驗性的采用藥物治療也確實能解決一部分疾病的治療問題。因此,使許多養殖業者愈來愈不重視對疾病作病原學的檢測。也正是因為在使用藥物之前,對導致疾病發生的病原體不清楚,最終導致因選用藥物的針對性不強而造成藥品浪費,以致引起菌群失調,增加養殖水體和養殖動物體內耐藥菌的數量。
2.4調節養殖動物免疫系統
在飼養過程中重視調節水產動物自身的免疫系。藥物對控制疾病固然非常重要,往往在有效地控制疾病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不過,任何藥物在疾病的治療中都不是決定療效的唯一因素。決定藥物療效的重要因素還是水產動物的內因,是機體免疫系統機能足夠強大以及對致病生物的產生足夠抵抗力。毫無疑問,只有在水產養殖動物自身的免疫系統沒有被完全摧毀,而仍然存在免疫防御能力的前提下,藥物才能發揮其治療疾病的最佳作用。因此,在水產養殖動物的疾病流行期間,應該注意采取措施(如在飼料中添加適宜的免疫刺激劑等)以調節水產養殖動物免疫系統的機能。
2.5杜絕錯誤的做法
抗微生物水產用獸藥不是用來預防疾病的藥物。諸如“預防疾病時用藥量減半”的說法是非常荒唐的。當使用的某種水產用獸藥不能達到抑制或者殺滅致病微生物的濃度時,就只能導致病原微生物產生對這種藥物的耐藥性。
2.6遵守藥物休藥期
任何水產用獸藥進入水產動物體內之后,均會出現一個逐漸衰減的過程。因為藥物的種類、使用藥物時的環境水溫和水產養殖動物的種類不同,水產用獸藥在水產動物體內代謝過程所需的時間長短也是不同的。因此,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避免水產動物體內殘留的藥物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每種水產用獸藥都有其相應的休藥期。水產養殖業者對所飼養的水產動物使用藥物后,絕對不能將休藥期尚未結束的水產養殖動物起捕上市。
綜上所述,抗生素類藥物的正確使用,才是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避免藥物殘留的正確途徑。水產品中的藥物殘留是與水產養殖業者不科學、不規范使用藥物相關的。我們不能將藥物殘留問題都簡單地歸于是由于養殖業沒有規范用藥的原因,或者將徹底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在禁止使用抗生素的措施上,這都是水產養殖業者無法承受的,也都是不科學的。要解決養殖水產品中藥物殘留等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僅僅依靠水產行業主管部門對水產養殖業者空喊注意科學用藥,或者讓部分水產科技工作者向養殖業者講解科學用藥的基本原則,也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有必要持續安排一些相關科學、規范用藥的研究項目,不斷獲得一些實用性和操作性強的研究結論并告知養殖業者,才是解決養殖業者正確處理好水產養殖用藥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之間關系的切實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