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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公司+農戶”養殖企業內部調撥獸藥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上級部門精神,現將“公司+農戶”養殖企業內部調撥使用獸藥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公司+農戶”模式是指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廣東境內實行“公司+農戶”模式的養殖企業內部調撥獸藥的行為,不屬于獸藥經營,免辦《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公司必須購買合法獸藥,嚴格控制內部調撥獸藥的范圍,獸藥的品種、數量等不得超出合作養殖的需要,并建立健全獸藥的采購、調撥檔案。一要從通過農業部GMP認證、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或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國內外合法生產企業購買合法獸藥。二是從2012年3月1日起,只能從獸藥GSP驗收合格,持有新版《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采購獸藥(通過獸藥GSP驗收合格的新版《獸藥經營許可證》標注有“經審核,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準予從事獸藥經營”的紅色字樣)。農業部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后,還要嚴格按照規定憑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處方藥。
三、公司應正確指導和監督合作農戶依法規范使用獸藥,建立完整真實的用藥記錄。合作農戶不按規定使用獸藥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追究公司法律責任。
四、公司應將本企業及合作農戶信息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公司向備案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獸藥的,屬獸藥經營行為,應依法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廣東省農業廳公告2012年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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