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閱讀權限
- 180
- UID
- 227
- 積分
- 2126
- 主題
- 359
- 帖子
- 750
- 精華
- 127
- 經驗
- 2126 點
- 金幣
- 5302 元
- 注冊時間
- 2010-7-8
 
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8-11 10:02 |
|---|
簽到天數: 4 天 [LV.2]偶爾看看I - 帖子
- 750
- 精華
- 127
- 經驗
- 2126 點
- 金幣
- 5302 元
- 注冊時間
- 2010-7-8
|

背景介紹
一、背景情況
漁業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行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漁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本市一直十分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但是,近年來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發生頻率明顯增多,加之本市地處長江口,漁業船舶作業、停泊情況比較復雜,出現過一些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為了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漁業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本市正在研究制訂《上海市漁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漁業生產的安全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在保障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辦法(草案)》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二是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對船舶安全全面負責,船長對本船及船員的安全負直接責任。(第三條)
(二)關于漁港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為了保證本市漁港能夠滿足漁業船舶的安全停泊要求,《辦法(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合理安排漁港布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明確標準化漁港的布局、建設要求等內容。同時,還應當對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布局一并予以明確。(第五條)
二是落實標準化漁港的建設維護。標準化漁港應當配備五類設施設備,以保障漁業船舶安全進出港和停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標準化漁港,并組織相關部門落實漁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此外,漁港監督機構要組織設計、制作漁港標牌。(第六條)
需要說明的是,歷史上本市形成了一些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但由于種種原因,相關設施設備配備不到位,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此,《辦法(草案)》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漁業生產發展情況,參照關于標準化漁港的規定,為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配備相關的設施設備,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為了規范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其布局。(第七條)
(三)關于漁港內的安全管理要求
加強漁港內安全監督管理,是減少漁港內不安全因素的有效途徑。為此,《辦法(草案)》在明確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現場管理的同時,還作了四方面具體規定:
一是漁港內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裝卸,要向漁港監督機構申請。經批準在漁港內裝卸危險貨物的當事人,應當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的現場指揮。(第九條)
二是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專人負責消防和滅火等工作,并事先告知漁港監督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到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三是列舉了漁港內的禁止行為,包括禁止在航標上栓系繩纜,禁止棄置廢舊船舶等。(第十一條)
四是當漁港內的航標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影響船舶航行的情形,漁港監督機構應當發布航行通告。(第十二條)
(四)關于漁業船舶的安全要求
實踐證明,減少漁業安全事故,需要不斷提高漁業船舶抵御風險的能力。為此,《辦法(草案)》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漁業船舶的適航和航行、作業、停泊要求。漁業船舶要配備通信導航等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漁業船舶檢驗。航行和作業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則,特別是不得超出核定航區航行或者超載航行,不得擅自從事貨物和旅客運輸。航行、作業和停泊時,船長應當安排人員保持了望、經常檢查船位的變化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二是明確船員的安全職責。船員應當遵守漁業生產作業規程,特別是臨水作業時要穿著救生衣。船員發現漁業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舉報;船舶確有安全隱患且尚未排除的,有權拒絕上船作業。船長有權拒絕執行可能危及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指令。(第十五條)
三是推廣漁業船舶編隊生產。漁業船舶按照自愿原則,結合作業類型和船舶狀況進行編隊生產。村民委員會要將漁業船舶的編隊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備案信息。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與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的編隊組長聯系,了解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的情況。(第十六條)
四是加強安全檢查。漁業船舶進出漁港辦理簽證時,漁港監督機構要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第十七條)
(五)關于漁業安全風險控制
漁業是高風險行業,事先作好應對各類風險的準備工作,是控制漁業船舶風險的有效措施之一。為此,需要作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安全培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漁業生產安全培訓年度計劃,定期組織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參加培訓。(第十八條)
二是制定應急預案和演練。市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港和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指導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制定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船員參加應急演練。(第十九條)
三是防災減災。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來臨前,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發送至漁業船舶,引導其進入安全避風地。災害期間,漁業船舶不得出港作業,漁港內停止裝卸、明火作業等活動。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區域內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隱患。災害結束后,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條)
四是遇險救助。漁港監督機構收到漁業船舶遇險求救信號后,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通報信息,同時組織漁業船舶參加救助行動。漁業船舶發現其他船舶遇險時,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第二十一條)
(六)關于漁業安全保障機制
保障漁業生產安全,還需要政府做好以下三方面基礎工作:
一是落實漁業安全保險。市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漁業安全保險措施。(第二十三條)
二是推進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對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漁業船舶進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等優惠政策,還可以得到行政機關免費提供的標準化漁業船舶的設計圖紙。(第二十四條)
三是建立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信息服務系統。通過該系統,可以實現船舶通訊、安全監管、應急救助、防災減災等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五條)
此外,《辦法(草案)》還針對違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