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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農業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
高安一養魚戶索賠9萬遭拒 魚的死是否與漁藥有關存爭議 律師稱銷售商賣假藥應擔責
高 安養魚戶劉火生出資10余萬元承包水庫養魚。據其介紹,去年10月,他在自家水庫使用了從南昌一家漁藥店購買的“二氧化氯”消毒劑后,竟造成一萬多斤魚死亡,這讓他血本無歸。
后經南昌市農業局認定,該漁藥為假獸藥。隨后,劉火生向漁藥經銷商索賠9萬元,但對方卻只肯賠付1萬元。雙方始終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
針對此事,律師認為,產品質量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只要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事件
投放消毒劑后萬余斤魚突然死亡
近幾年,高安市政府一直大力扶持農戶自主創業。尤其在養魚業方面,給予了農戶們諸多優惠措施。有了政府部門的支持,養魚戶劉火生向親戚朋友借了一筆款,于2009年初在高安大城開發區承包了一塊60余畝的水面,風風火火地搞起了養魚業。
每天在完成一天活計后,劉火生偶爾會坐在水庫邊,憧憬著年底的收成,“但幾包普通的消毒劑卻要了魚的命”,這讓他的憧憬化為灰燼。
去年10月初,劉火生發現水庫里的魚時常浮頭,有藍藻暴發的跡象。劉火生決定給水庫殺菌消毒,改變水庫的水質。
當月18日,劉火生在南昌一家漁藥店購買了一批“二氧化氯”消毒劑。豈料,使用漁藥的當天傍晚,大面積死魚現象發生。隨著時間的推移,死魚情況更是一發不可收拾。
“死魚情況”發生后,高安市工商局大城分局工作人員也一直在關注此事。其間,工作人員曾多次趕赴現場拍照取證,收集相關材料,并計算受損情況。11月中旬,工商部門得出結論:劉火生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后,便出現死魚現象,共計死亡魚13300斤(其中花鰱10000斤、草魚2000斤、鮭魚1300斤),按照當時的市場行情計算,養魚戶直接損失約為10.6萬元。
爭議
魚的死與漁藥有無直接聯系
眼看著一年的努力付之東流,劉火生心痛不已。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購買的漁藥存在質量問題。為此,他先后多次找到經銷商聯信大市場鄒氏漁需漁具經營部負責人討要說法。但對方堅持認為,死魚是一種自然現象,與漁藥質量沒有直接關系。
據劉火生介紹,他提出了9萬元的索賠要求,但對方只愿意賠1萬元。最終,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
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該店鄒姓負責人稱,劉火生在購藥之前,她便委派兩名技術人員前往實地查勘,發現其水塘遭到了嚴重污染,水面懸浮著很多有機物,藍藻毒素也開始聚集,再加之當時天氣悶熱、久旱無雨,隨時有暴發魚類出血病的可能。
“根據當時情況,我建議他將二氧化氯粉和二氧化氯片結合使用,每天兩次,晚上再用其他的產品,但劉火生未按此執行!编u姓負責人稱,使用這些漁藥后,劉火生便認為魚病好了,沒有必要再用藥。事實上,任何水塘細菌病毒,處理水質是需要療程的。
基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劉火生的疏忽,才誘發了魚類暴發性出血病缺氧死亡。鄒姓負責人表示,事情發生后,她第一時間聯系了廠家,但廠家遲遲沒有派人前來處理。廠家的意見是,漁藥沒有任何問題,“二氧化氯”只是解毒和消毒的藥品,不可能引起魚類死亡。
農業部門
所售漁藥為假藥銷售商被罰
雙方始終協商不成,去年11月10日,劉火生轉而向南昌市洪城工商局贛撫分局反映情況。接到投訴后,該局執法人員前往經銷商處,對涉事剩余漁藥進行了暫扣。同時,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水產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后經漁藥主管部門南昌市農業局畜牧獸醫局認定,劉火生購買的漁藥為假藥,水產部門責令經銷商立即停止經營,并處罰所售假藥金額(195元)的3倍罰款(585元)。
在南昌市農業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記者注意到,劉火生所購買的“二氧化氯”消毒劑的批準文號為(2001)X095404。
負責處理此事的南昌市農業局畜牧獸醫局一李姓工作人員稱,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銷售的,按照假獸藥處理。換句話說,劉火生購買的“二氧化氯”消毒劑的批準文號是2001年的,現已過期,由此被列入假漁藥的行列。鑒于劉火生購買的是假藥,南昌市畜牧獸醫局以及工商部門多次召集雙方協商。
在調解現場,雙方在賠償數額方面始終談不攏,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假漁藥是否會造成魚死亡。
律師
賣假藥不論有無過錯均須擔責
對此,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認為,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而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生產者對其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產品不具備使用性能,不符合法定的質量要求,就應當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經銷漁藥者而言,雖然對產品責任實行過錯原則,但其負有嚴格的產品質量義務,如果其對售出的產品不能指明生產者、供貨商是誰的,均可認定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是一種過錯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決定了處理此類糾紛必須結合其特點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當用戶對漁藥的生產者、銷售商提供的產品提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主張時,法律上要求由生產者提出反證,即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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