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來-小米 于 2015-5-13 09:02 編輯
漁藥殘留限量一般地說是指存在于 水產品中的殘留藥量不會對人體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含量。它是確定水產品安全、保護人類健康的一個重要標準。 根據殘留的水平,可將殘留限量分為 3類:
⑴零殘留或零容許量 它是指藥物的殘留等于或小于方法的檢測限。
⑵可忽略的容許量 即常說的微容許量,其殘留量稍高于檢測限而低于安全容許量。
⑶安全容許量 又稱之為有限的容許量或法定的容許量,即最高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或MRL)。它是指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允許在食品中殘留的最高量。其殘留量比較高(甚至沒有殘留上限),但即使吃了含有此殘留水平的水產品,也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MRL屬于國家公布的強制性標準,決定了水產品的安全性和漁藥的休藥期。MRL 確定的依據是:確定殘留組分,測定無作用劑量(NOAEL),進行危害性評估(安全系數),確定日許量(ADI)和接觸情況調查(食物系數)。如果組織中含有多個殘留組分,如原形藥物和代謝產物,則制定 MRL時需考慮監控總殘留(total residues)。MRL 可采用下式計算:MRL(mg/kg)=ADI(mg/kg/d)×平均體重(kg)/ 食物消費系數(kg/d) 。制定MRL還要考慮以下幾點:
①藥物對人類健康的危害程度,如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等三致作用的藥物,最高殘留限量要求就應比較苛刻,而一般毒性較小、又不與人用藥同源的藥物,最高殘留限量則可適當高些;
②殘留藥物(或其代謝產物)不會對人體內的有益菌群造成破壞,不會導致耐藥菌株或耐藥因子的產生;
③殘留藥物檢測方法的靈敏度;
④國際上有關國家和組織所制定的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⑤我國水產品生產和進出口的具體要求。
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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