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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貓撲石斑 于 2011-1-14 09:18 編輯
現有科學已經證明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世界發現的最毒非蛋白毒之一,其毒力相當于氰化鈉的1250倍,一粒河豚魚籽的毒性足以讓幾十人喪命。而且毒性很穩定。加入酸或加熱都很難破壞。
正是基于科學的證明,衛生部早在于1990年11月20日頒布的《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應剔出集中妥善處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加工食用的應在有條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處理前必須先去除內臟、皮、頭等有毒部位,洗凈血污,經鹽腌曬干后安全無毒方可出售。”1999年10月21日,衛生部又以《關于進一步加強河豚魚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1990年我部發布的《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提到的‘特殊情況’,是指過去特定歷史條件時期,食物資源短缺、供應緊張的情況。目前,這種‘特殊情況’已發生了根本改變。因此,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再以‘特殊情況’為由批準河豚魚(包括鹽腌河豚魚制品)生產加工。”由此可見,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從未對河豚魚解禁,而是一直實施十分嚴格的管理。雖然有人認為人工養殖的河豚沒毒,可以隨意吃,其實不然。養殖的河豚魚毒性雖比海洋生長的要小,但目前尚無法絕對排除其含毒素之可能。也就是說人工養殖的河豚魚仍有食用后中毒的危險,故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此觀點并未作出認同。因此,不管加工銷售的河豚魚是野生的還是人工養殖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均應依法進行查處。
其次,關于對違法加工銷售河豚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如前所述,衛生部《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據此,應當將河豚魚列入非食品原料范疇。對于加工銷售河豚魚的行為,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定性為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并依照該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由于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是指食品生產者所生產的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限量,而加工銷售河豚魚則屬于將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作為食品加工銷售的違法行為,故被告依照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被告進行定性處罰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對該案應當適用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今年河豚大熱,是不是河豚市場已經開放,更多人可以進入了呢?看了一下一些法律法規,應該說還是較為嚴格的,只是都是九十年代的立法,不知道進入本世紀后又沒有一些新的國家或者地方性的較為寬松的法規出臺呢?大家對吃河豚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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