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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漁場始建于1956年,擁有大通湖養殖水面12.4萬畝的經營權。經過50多年的發展, 己成為集水產品繁育、養殖、加工、內貿、出口于一體的湖泊漁場。從建場初的年產值30萬元左右,發展到實現產值近億元;從國有國營,轉變到國有民營;從最初的大湖灌江納苗、自然增殖,發展到2000年的劃湖分塊投種養殖、集體承租經營;再到2004年的個人(民營企業)競價租賃經營;直至2008年的國有資產整體轉讓,一次次轉換更新,可以說是“與時俱進”。
但是,湖南益陽市大通湖區在2008年將所屬大通湖漁場大湖養殖使用權等資產進行轉讓時,并沒有經過充分的準備及實施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以致一次又一次“補鍋防漏”。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大通湖漁場與一礦業老板(后注冊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簽訂協議,將大通湖12.4萬畝水面、花費4000多萬元修建的4000多畝精養魚塘(灘涂)49年的生產經營權、大湖內上千萬元的固定資產、以及耗費無數財力心血打造的“大通湖”注冊商標一次性進行了轉讓。
然而,大通湖漁場職工事先卻并不知情,或說不知詳情。“一直就說要將大通湖賣出去,說了好多年也沒有結果,誰知道這次說賣又是真是假?”一些漁場職工表示經常聽到風聲,但管理委員會和漁場從沒有公布過詳細情況,或者征詢漁場職工意見。比如說,水面經營權轉讓后職工如何安置、轉讓費用多少、轉讓給誰,等等。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表示,為了認真做好大湖養殖使用權的轉讓工作,大通湖漁場曾多次深入調研,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在簽訂轉讓協議的前一天——2008年5月15日,大通湖漁場召開了60多名骨干和職工參加的關于大湖養殖使用權轉讓的會議。
漁場職工認為,這個大會僅開了半天,全是領導講話,并沒容一個與會者討論發言,根本不叫“聽取了職工的意見”。
即使是第一天“聽取了意見”,但第二天就能把合同簽了,是否說明:大通湖漁場大湖經營權賣多少、怎么賣早已塵埃落定,所謂聽取意見,只是走個形式而已。
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這個形式走得太匆忙、也不合格。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第3號令(2003年12月31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于是,在群眾的一片質疑聲中,大通湖管理委員會來了個亡羊補牢。大通湖漁場于2009年1月14日,召開了大通湖漁場改革工作職工代表大會。由于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會前“工作”得當,大通湖漁場對會議控制得法,在開會時直接進行表決通過。其中,76名代表舉手,8名代表反對,還有1人離場!
雖然“補鍋”會存在隱患,但不管怎么說,轉讓后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還是將一條“裂縫”及時補上了。
有主名花,公開擇郎?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提供的材料很清楚地顯示,在2009年1月14日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職工代表對大湖養殖使用權轉讓無異議。既然如此,轉讓協議早已經簽訂,事后召開的職代會也已經通過,大通湖漁場大湖經營權是已經轉讓完畢了。
但記者在網上搜索“益陽大通湖漁場”相關資料時發現,在2009年6月26日,益陽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發布了一則“益陽市大通湖漁場資產轉讓掛牌公示”。“公示”稱益陽市大通湖漁場資產轉讓已經職代會通過,對大通湖大湖水面養殖使用權及旅游經營開發權(49年)、相關水域養殖使用權(49年)、大湖配套資產所有權和“大通湖”牌注冊商標所有權公開征集受讓者。
這就讓人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公示”的時間距大通湖經營權轉讓合同簽訂已經一年有余,使用權也早已經正式移交給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又“公示”轉讓呢?
有主名花,再次公開擇郎?
原來大通湖區此次轉讓大通湖漁場相關資產還存在“裂縫”。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2003年12月31日)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大通湖漁場國有資產轉讓明顯沒有履行這一規定,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又再一次“補鍋”,將有主的名花“公示”擇郎。但是,已“抱得美人而歸”的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能同意如此操作?就不擔心花落別家,一女兩嫁?
大通湖漁場職工告訴記者,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放出話來——“這次掛牌只是走一個程序,一切都己和上級政府與國資委講好了的。和平水產公司要參與,那是瞎摻和。”
漁場職工的話當然不能完全采信,但記者仔細閱讀“公示”內容,發現了一個特點:量身定做。“公示”的資產轉讓價與大通湖漁場向陳紅文轉讓的價格一模一樣,都是8520萬元;轉讓時間也同樣是49年。
據記者調查,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是在“公示”后,唯一報名參與受讓的競標者,最后因迫于種種壓力放棄了參與競標。同時,在網上發現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09年11月6日公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掛牌成立,原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業務從2009年7月20日起全部移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經征得委托方益陽市大通湖漁場同意,現終止在原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處置的益陽市大通湖漁場資產轉讓項目,由委托方委托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重新掛牌處置。”但記者在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沒有找到關于大通湖漁場資產轉讓項目的掛牌,因此,這次“公示”到底還有沒有下文,也不得而知。
既然“公示”,說明大通湖管理委員會發現了大通湖漁場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存在的又一條“裂縫”,又進行了“補鍋”。
可同時,大通湖管理委員會又不認為其轉讓行為有悖于國家有關規定,其依據是國務院國有資產委員會和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事項的決定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大通湖漁場大湖養殖使用權屬于國有資產,其處置權在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在轉讓前,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向益陽市人民政府書面請示大湖養殖使用權轉讓問題,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明確。
還有一個理由是:“由于大湖養殖使用權的轉讓方式目前國家尚無明文規定,我們所了解的大湖養殖使用權轉讓均采取的是協議轉讓,因此,在大通湖大湖養殖使用權上,也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
讓人感到不解的是,大通湖區既然對轉讓大通湖漁場國有資產有理有據,為何還要在已經轉讓后再次掛牌公示?
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大通湖是湖南省最大的內陸養殖湖泊,其水產資源十分豐富,所出產的“大通湖大閘蟹”等“大通湖”牌水產品,近年已聲名鵲起,國內市場十分看好,還銷往香港、臺灣及東南亞等海外市場。并且,有4.3萬畝大湖養殖水面被正式認定為供港食用水生動物養殖場,是目前湖南省唯一的一個鮮活水產品供港基地。
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是經國家質檢總局注冊了的供港食用水生動物養殖企業,從2004年起,一直向大通湖漁場租賃承包4.3萬畝水面進行水產養殖、開發。也正是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依托大通湖天然養殖優勢,抓住機遇,在商務、水產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層層申報,經國家及湖南、深圳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嚴格檢驗和香港食品環境衛生署的多次抽檢,于2005年取得了國家出入境商檢局頒發的《出境動物養殖企業注冊證》。又經香港特區政府食品環境衛生署官員多次實地考察,對生產基地及養殖管理全過程進行近乎苛刻的現場驗收后,才將該公司租賃的4.3萬畝大湖養殖水面正式認定為供港食用水生動物養殖場,成為目前湖南省唯一的一個鮮活水產品供港基地。
而大通湖區為了招商引資,提前解除了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等3個水產企業的水域生產租賃經營合同,將所屬大通湖漁場的12.4萬畝水面的養殖使用權和資產:7600公頃大湖養殖水面,660公頃灘涂,大湖內全部資產即捕撈船舶、欄網及湖場管理用房、船舶碼頭,“大通湖”注冊商標等,轉讓給了一外來不熟悉水產養殖、開發的礦業老板49年。而礦業老板在受讓后成立的大通湖生態水產有限公司并不直接從事水產養殖、開發,重新以更高的價格將大通湖的水域養殖權租賃給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等公司。
一年后,湖南和平水產公司無法承受高昂并不斷上漲的租賃價格,只能放棄租賃這4.3萬畝養殖水面的使用權,協商后,僅僅租賃到了3800畝水域進行水產養殖、開發。而原有4萬余畝供港基地水面被大通湖生態水產有限公司承包給其他人實行責任目標經營。
供港基地是經過國家質檢部門和香港食品環境衛生署對水產公司及養殖水域、飼養環節進行嚴謹苛刻的考察注冊才確定的,如此一來,勢必造成供港基地的重新認定,而且確認過程有一定的程序,對水產公司和飼養環節都有較高要求。湖南大通湖的4.3萬畝大湖養殖水面是由湖南和平水產有限公司申報并審核認定的,在更換養殖企業后供港基地是否能重新被確認,何時能再被確認,還沒有時間表。
記者采訪得知,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在得到大通湖漁場12.4萬畝大湖、4000多畝灘涂經營權和有形及無形資產后,還是按大通湖漁場的老辦法,將水面分為幾塊,分別租賃給不同的水產公司承包經營,而且,收取的租金比以前大通湖漁場更高。根據大通湖區提供的數字,按以前大通湖漁場年租金720萬元乘以49年的轉讓年限,收入有3.53個億;而現在轉讓只得到了8520萬元,而且還是五年分期分筆支付。
這筆賬,大通湖區不是不清楚,那為何非得急于轉讓,而不是繼續由大通湖漁場自己來收取這筆租金呢?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認為,隨著市場經濟進一步深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個人(企業)租賃模式已越來越不適應大通湖漁場的發展。而戰略投資者——也就是大通湖生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轉讓合同的規定,在五年內必須投資形成2億元的固定資產,用于魚品加工和旅游產業開發,而這正是大通湖漁場加快發展所急需的,單就2億元的固定資產投入所產生的稅收就在1000萬以上;大湖養殖使用權8520萬元的轉讓金,如果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每年財務費用就有700多萬元,按49年計算,接近4個億;大湖養殖使用權8520萬元轉讓金的注入,使大通湖漁場能夠進行根本性改制,擺脫沉重的經濟負擔,大通湖漁場可以以全新的姿態參與市場競爭,搶占先機。
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覺得大湖養殖使用權8520萬元的轉讓價格是比較理想的,也是目前同類湖泊轉讓價格最高的。但事實上,轉讓費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4期8筆到2013年才能付完,到今年3月止,實際支付4260萬元;大通湖生態水產有限公司也未根據合同規定在2009年內啟動年產10萬噸的飼料加工廠,更談不上5年內2億元的固定資產投入了。
大通湖區聲稱,大通湖漁場引進戰略投資者,是為了加快大通湖漁場的發展,使漁場優良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而大通湖區將大通湖漁場大湖養殖使用權等資產匆忙轉讓后,大通湖的水產養殖、開發并沒有邁出新的步伐,所謂的戰略投資者也沒有完成對大通湖區的投資承諾,還是走以前租賃經營的老路子,對當地水產公司或承包經營者來說無非是換了個要價更高的東家而已,而且還要面臨供港基地的重新確認,長期經濟收益上也大大減少,這豈不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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