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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10-22 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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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17 天 [LV.4]偶爾看看II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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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全球最大的水產品生產國和輸出國,養殖產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水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而水產品藥物殘留已成為制約水產品出口的主要瓶頸。為此,近些年中國政府和主要水產品輸入國都加強了藥物殘留的立法工作。藥殘立法的重要目標是限制對漁藥的使用,一是規定禁用漁藥;二是規定藥物最高殘留限量(MRL)。
出于對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的考慮,藥物最高殘留限量(MRL)評估為世界各國所重視。世界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派員組建,負責確定藥物的MRL,并經該組織的食品獸藥殘留委員會(CCRVDF)做出進一步評估后公布。歐盟規定,幾乎所有的獸藥包括應用于水產已數十年的知名化學藥物,都要進行MRL評價。MRL評估的結果是將獸藥分為:有確定MRL的獸藥、無需提交MRL的獸藥(寵物用藥)、暫定MRL的獸藥及未確定MRL的獸藥,最后一類已被禁止使用。
在對允許使用的藥物做出MRL規定的同時,一些國家還公布了禁用的漁藥名單。氯霉素在美國被禁用于食品動物,歐盟禁用于水生動物,日本禁用于鰻魚及對蝦。此外,激素類、呋喃類也在禁用之列。我國政府在漁藥管理方面也已采取堅決措施,農業部于2002年4月發布《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部193號公告)。
漁藥是指專門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水生動物疾病的藥物,其范圍限定于增養殖漁業,屬于獸藥的范疇。國家對獸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使用漁藥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規,嚴禁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與沒有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使用漁藥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安全原則。對養殖動物安全、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是漁藥使用的第一原則。藥物選擇時,首先要選擇國家批準許可使用的漁用藥物,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不得使用原料藥。其次要按藥物的使用規范用藥,防止濫用漁藥、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等。食用魚上市前用藥應遵守休藥期規定,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限量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有效原則。使用藥物的目的是能夠有效地控制疾病直至痊愈,這就要求首先要對癥下藥。而正確診斷是對癥下藥的基礎,因此,除常規消毒等用藥外,要請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診斷,防止誤診造成的藥物濫用。其次要求用藥量要盡可能準確。
(三)最小有效量原則。藥物達到一定劑量或濃度時才能產生效應,這時的劑量或濃度稱為最小有效量。介于最小有效量和最大耐受量之間劑量的稱為治療量,又稱安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一般劑量增加,效應也增加。在實際生產應用中,不少生產者出于治療疾病心切,往往加大用藥量,有的超過最大耐受量達到中毒量甚至致死量,結果造成魚蝦的死亡。更為嚴重的是,長期高濃度地使用同一種藥物,會使生物病原體產生抗藥性。因此,在確定藥物用量時,必須堅持最小有效量原則,即在保證療效的前提下,用最小的藥物濃度進行治療。
(四)無公害化原則。在滿足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盡量選擇“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提倡使用水產專用漁藥、生物源(如中草藥)漁藥和漁用生物制品。應盡量使用水質改良產品或生態改良產品,這一原則尤其重要。
(五)最低經濟成本原則。在保證療效的前提下,要考慮藥物的治療量、使用次數、費用等技術經濟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八字精養法”的技術要求,采取常規預防措施,降低用藥成本。
轉自網友:珠江所小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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