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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市轄區未設立獸醫主管部門的,由地級市獸醫主管部門注冊。
根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執業獸醫注冊的條件是:必須取得農業部頒發的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
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或者備案表;
(二)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四)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及其復印件;申請人是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復印件。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11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特別注意: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獸醫資格證書發證之后兩年內未完成注冊的,將做過期作廢處理!即,拿到2011年12月簽發的首批漁醫、助理漁醫應在2013年12月之前完成注冊,否則就是白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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