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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質量安全一直備受消費者關注,為實現水產品質量的源頭可追溯,廣東省出臺了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水產品標識管理的規章——《廣東省水產品標識管理實施細則》(《細則》)。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文斌25日在此間舉辦的《細則》宣傳日活動現場稱,廣東將禁銷未加標識的水產品,明年底全省可望全面實現水產品標識化管理。
文斌介紹稱,目前個別企業、個別養殖戶使用違禁藥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流通環節水產品抽檢合格率也不令人十分滿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產品缺乏標識,但由于鮮活水產品帶水、品種多、游動、個體大小差別大、難以標識,以一般農產品的標識方法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因此,廣東省在《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出臺了該細則。
據了解,經廣東省政府批準實施的該《細則》明確,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水產品,應當附加標識。未附加標識的,不得銷售。個人自產自銷的水產品可以附加標識銷售。
《細則》規定,廣東省銷售的水產品,除個人自產自銷外都必須附加標識,標識的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生產日期和生產者(銷售者)及其地址、聯系電話、質量等級、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等。消費者購買水產品時,發現沒有標識或者違反《細則》規定的可向當地漁業等行政部門舉報。
文斌稱,推行水產品標識的時間表已經確定。明年春節前延伸到廣東各地級以上城市及沿海縣、區主要水產品批發市場,明年六月底前擴展所有建制鎮以上農貿市場、超市,明年年底前覆蓋規模化養殖場、種苗場,全面實現標識化管理。全省將在年底前進行一次大范圍執法檢查,對行政不作為行為和查處標識管理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看到今天這個新聞,對其中有幾點疑惑:
1 這個執行的難度有多大?
2 文中有幾句話有一點不明白:“個人自產自銷的水產品可以附加標識銷售。”“《細則》規定,廣東省銷售的水產品,除個人自產自銷外都必須附加標識”。意思是不是說個人的水產品可加也可不加呢?沒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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