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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3016-2004 水產品抽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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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6-4 10:30: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及水產加工品抽樣的定義、抽樣準備、樣品抽取方法、抽樣記錄、運輸及保存。



      標準號:SC/T3016-2004

      前 言

      本標準參考了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準CODEX STAN 233-1969《預包裝食品抽樣方案(AQL6.5)》。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均為規范性附錄,附錄C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曉川、王聯珠、李兆新。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及水產加工品抽樣的定義、抽樣準備、樣品抽取方法、抽樣記錄、運輸及保存。
      本標準適用于在捕撈、養殖、加工、銷售環節中對水產及水產加工品進行生產檢驗、監督檢驗時的樣品的抽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3358統計學術語
      GB/T14437  產品質量監督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方案
      SC/T3012  水產品加工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3358、GB/T14437、SC/T3012中確立的以及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產品  fish
      淡水或海水中的魚類、甲殼類、軟體動物類、藻類和其他的水生生物。
      3.2 水產加工品  fishery product
      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或其他產品。
      3.3 監督抽樣檢驗  audit sampling
      由監督方獨立對經過驗收被接收的產品總體進行的、決定監督總體是否可通過的抽樣檢驗。
      3.4 單位產品  unit Of product
      為實施抽樣檢驗的需要而劃分的基本單位,稱為單位產品。例如:單位件產品;一對產品;一組產品;一個部件或一定長度、一定面積、一定體積、一定重量的產品。它與采購、銷售、生產和裝運所規定的單位產品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3.5 樣本單位  unit Of sample
      從監督總體中抽取用于檢驗的樣本中的單位產品。
      3.6 樣本量  samplesize
      樣本中所包含的樣本單位數。
      3.7 合格判定數acceptance number
      在計數抽樣檢查中,對接收批的樣本允許出現的缺陷數或不合格品數的上限值,合格判定數又稱可接受數。
      3.8 破壞性檢驗destructive test
      檢驗過程中會損壞或破壞樣品原有性狀及性質的檢驗方式。

      4   抽樣準備

      從水產品或水產加工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提供檢驗,是保證質量評價或安全檢測的質量的關鍵之一,應做好以下方面的準備:
      4.1 技術準備、
      ——確定抽樣目的:不同的抽樣檢驗所采用的抽樣方法不同,應明確是出廠檢驗、需方或供需雙方的交付驗收、仲裁檢驗及監督檢驗中的哪種類型的檢驗;
      ——熟悉被檢查產品的性狀、質量安全的狀況、生產工藝及過程控制、生產地區或生產者的情況,產品標準及驗收規則;
      ——明確確定檢驗分析的內容:包括檢驗項目(感官、物理、化學、微生物等),檢驗分析是否有破壞,性;
      ——選擇抽樣方法:綜合上述情況決定抽樣方法、抽樣檢驗水平、質量水平;
      ——建立抽樣的質量保證措施。
      4.2 人員準備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為:與抽樣產品相關知識和產品標準、已經確定的樣品抽取方法及抽樣量、抽樣及封樣時的注意事項、樣品運送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
      ——每個抽樣組至少由兩人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樣經驗。
      4.3 物資準備
      4.3.1 工具器材
      ——根據所抽取樣品性質不同,需要準備以下器具:取樣器(粉狀樣品)、溫度計(現場測溫)、定位儀、卷尺或直尺(測長度)、樣品袋、保溫箱(凍品或鮮品)、照相機及膠卷(需要時)等;
      ——應用滅菌容器盛裝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
      4.3.2 記錄等文件
      介紹信、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抽樣表(單)、任務書、抽樣細則、有關記錄表或調查表、封條、文件夾、紙筆文具,以及交通圖、抽樣方位圖(養殖區域)等。

      5   樣品的抽取方法

      5.1 樣本基本要求
      a)活體的樣本應選擇能代表整批產品群體水平的生物體,不能特意選擇特殊的生物體(如畸形、有病的)作為樣本;
      b)鮮品的樣本應選擇能代表整批產品群體水平的生物體,不能特意選擇新鮮或不新鮮的生物體作為樣本;
      c)作為進行漁藥殘留檢驗的樣品應為已經過停藥期的、養成的、即將上市進行交易的養殖水產品;
      d)處于生長階段的、或使用漁藥后未經過停藥期的養殖水產品可作為查處使用違禁藥的樣本;
      e)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本應單獨抽取,取樣后應置于無菌的容器中,且存放溫度為0℃~IO℃,應在48h內送到實驗室進行檢驗;
      f)水產加工品按企業明示的批號進行抽樣,同一樣品所抽查的批號應相同。抽查樣品抽自生產企業成品庫,所抽樣品應帶包裝。在同一企業所抽樣品不得超過2個,且品種或規格不得重復。
      5.2 企業生產檢查抽樣
      5.2.1  組批規則
      a)養殖活水產品以同一池或同一養殖場中養殖條件相同的產品為一檢驗批;
      b)水產加工品以同原料、同條件下、同一天生產包裝的產品為一檢驗批。
      5.2. 抽樣方法
      a)養殖水產品的出廠檢驗時,非破壞性檢驗按表1的規定執行;破壞性檢驗的抽樣在每批中隨機抽取約1000克樣品進行檢驗;
      b)水產加工品的出廠或交付檢驗時,非破壞性檢驗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執行;破壞性檢驗所抽樣品在同一產品批中隨機抽取,樣本以瓶(袋)為單位。大于1 500箱抽取4箱,小于1500箱抽取2箱,再從每箱中隨機抽取3瓶(袋)進行檢驗。
      5.3 監督抽查檢驗的抽樣
      5.3.1 非破壞性檢驗的抽樣
      a)成批水產加工品的監督抽查檢驗時,樣品抽取參見本標準附錄B;
      b)鮮活水產品的監督抽查檢驗時,樣品抽取及判定參見以下數據。
      抽樣方法及感官檢驗規則如下:
      (1)總體量2~15個時,抽取樣本量2個,合格判定數為0,不合格判定數為1。
      (2)總體量16~25個時,抽取樣本量3個,合格判定數為0,不合格判定數為1。
     。3)總體量26~90個時,抽取樣本量5個,合格判定數為0,不合格判定數為1。
     。4)總體量91~150個時,抽取樣本量8個,合格判定數為1,不合格判定數為2。
      (5)總體量151~500個時,抽取樣本量13個,合格判定數為1,不合格判定數為2。
     。6)總體量501~1200個時,抽取樣本量20個,合格判定數為2,不合格判定數為3。
     。7)總體量1201~10000個時,抽取樣本量32個,合格判定數為3,不合格判定數為4。
     。8)總體量10001~35000個時,抽取樣本量50個,合格判定數為5,不合格判定數為6。
      (9)總體量35001~500000個時,抽取樣本量80個,合格判定數為7,不合格判定數為8。
     。10)總體量>500000個時,抽取樣本量個125,合格判定數為10,不合格判定數為11。
      備注:
      a 合格判定數
      若在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則判為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b 不合格判定數
      若在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數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3.2 破壞性檢驗的抽樣
      5.3.2.1 組批規則
      a)養殖活水產品以同一池或同一養殖場中養殖條件相同的產品為一檢驗批;
      b)捕撈水產品、市場銷售的鮮品以來源及大小相同的產品為一檢驗批;
      c)水產加工品以企業明示的批號為一檢驗批;
      d)在市場抽樣時,以產品明示的批號為檢驗批。
      5.3.2.2 捕撈及養殖水產品的抽樣
      捕撈及養殖水產品的抽樣見表2。樣品處理及試樣制備參見附錄C。
      捕撈及養殖水產品的抽樣:
     。1)魚類
      樣本量為≥3尾,檢樣量≥400克。
      (2)蝦類
      樣本量為≥10尾,檢樣量≥400克。
     。3)蟹類
      樣本量為≥5只,檢樣量≥400克。
     。4)貝類
      樣本量為≥3千克,檢樣量≥700克。
     。5)藻類
      樣本量為≥500克,檢樣量≥400克。
     。6)龜鱉類
      樣本量為≥3只,檢樣量≥400克。
      (7)其他
      樣本量為≥3只,檢樣量≥400克。
      備注:本表中所列為最少取樣量,實際操作中需根據所取樣品的個體大小,在保證最終檢樣量的基礎上,抽取樣品。
      5.3.2.3 水產加工品在生產企業(加工企業)的抽樣
      a)每個批次抽取1千克(至少4個包裝袋)以上的樣品,其中一半封存于被抽企業,作為對檢驗結果有爭議復檢用,一半由抽樣人員帶回,用于檢驗;
      b)在生產企業抽樣應抽取企業自檢合格的樣品,所抽樣品的庫存量不得少于20千克。被抽企業應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確認產品。
      5.3.2.4 水產及水產加工品在銷售市場的抽樣
      a)每個批次抽取1千克(至少4個包裝袋)以上的樣品,其中一半由抽樣人員帶回,用于檢驗,一半封存于被抽企業,作為對檢驗結果有爭議復檢用,若被抽企業無法保證樣品的完整性,則由雙方將樣品封好,由雙方人員簽字確認后,由抽樣人員帶回,作為對檢驗結果有爭議復檢用;
      b)在銷售市場隨機抽取帶包裝的樣品,應填寫抽樣單,由商店簽字確認并域加蓋公章。企業應協助抽樣人員做好所抽樣品的確認工作,抽樣人員應了解樣品生產、經銷等情況;
      c)在銷售市場抽取散裝樣品,應從包裝的上、中、下至少三點抽取樣品,以確保所抽樣品具有代表性。

      6   監督抽查的抽樣記錄及封樣

      6.1 抽樣時應認真填寫抽樣記錄。
      6.2 在抽樣記錄上要認真填寫產品的名稱、商標、規格、批號、抽樣量、庫存量、抽樣基數,并要準確地描述產品的性狀及包裝方式及所抽樣品的運輸方式。
      6.3 應認真填寫被抽企業、生產企業的名稱(應為全稱,與公章的名稱一致)、地址、電話、傳真及企業的性質及必要信息,并由抽樣人員(兩人)簽字確認后,再由被抽單位陪同抽樣人員簽字確認,抽樣單應有抽樣單位與被抽單位雙方的公章(當被抽單位無法蓋公章時,應由確定身份的人員簽字確認)。
      6.4 所抽樣品應由抽樣人員妥善保管,隨身帶回,注意保持樣品的原始性,樣品不得被暴曬、淋濕、污染及丟失。
      6.5 封樣時,應將樣品置于紙箱中,封好,外加封條,至少上、下各加一條,并由抽樣人員簽字確認后,交被抽單位保存。

      7   樣品保存及運輸

      7.1 樣品保存
      7.1.1 活水產品
      活水產品應使其保活狀態,當難以;顣r,可將其殺死按鮮水產品的保存方法保存。
      7.1.2 鮮水產品
      鮮水產品要用保溫箱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樣品處于低溫狀態(0℃~10℃),應在采樣后盡快送至實驗室(一般在2d內),并保證樣品送至實驗室時不變質。
      7.1.3 冷凍水產品
      冷凍水產品要用保溫箱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樣品處于冷凍狀態,送至實驗室前樣品不能融解、變質。
      7.1.4 干制水產品
      干制水產品應用塑料袋或類似的材料密封保存,注意不能使其吸潮或水分散失,并要保證其從抽樣時到實驗室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的品質不變。
      7.1.5 其他水產品
      其他水產品也應用塑料袋或類似的材料密封保存,注意不能使其吸潮或水分散失,并要保證其從抽樣時到實驗室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的品質不變。必要時可使用冷藏設備。
      7.1.6 微生物檢驗用樣品
      微生物檢驗用樣品的保存時,需注意保持樣品處于無污染的環境中,要低溫保存,凍品保持冷凍狀態,鮮、活品應盡量保持樣品的原狀態(0℃~10℃),從抽樣至送到實驗室的時間不能超過48h,并且要保證在此過程中,樣品中的微生物含量不會有較大變化。
      7.2 樣品運輸
      7.2.1 監督抽查時,所抽樣品一般由抽樣人員隨身帶回實驗室,與樣品接收人員交接樣品。
      7.2.2 若情況特殊不能親自帶回時,應將產品封于紙箱等容器中,由抽樣人員簽字后,交付專人送回實驗室妥善保存,待抽樣人員確認樣品無誤后,再與實驗室的樣品接收人員交接樣品。

      附錄A(規范性附錄)

      抽樣方案I(檢驗水平I,AQL=6.5)
      A.1  凈含量等于或小于1千克時
      (1)總體量≤4800N,樣本量6n,合格判定數1c。
     。2)總體量4801~240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3)總體量24001~480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4)總體量48001~84000N,樣本量29n,合格判定數4c。
     。5)總體量84001~144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6)總體量144001~240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7)總體量>240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A.2  凈含量大于1千克但小于4.5千克時
     。1)總體量≤2400N,樣本量6n,合格判定數1c。
     。2)總體量2401~150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3)總體量15001~240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4)總體量24001~42000N,樣本量29n,合格判定數4c。
      (5)總體量42001~72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6)總體量72001~120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7)總體量>120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A.3  凈含量大于4.5千克時
     。1)總體量≤600N,樣本量6n,合格判定數1c。
     。2)總體量601~20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3)總體量2001~72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4)總體量7201~15000N,樣本量19n,合格判定數4c。
     。5)總體量15001~24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6)總體量24001~42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7)總體量>42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附錄B(規范性附錄)

      抽樣方案Ⅱ(檢驗水平Ⅱ,AQL=6.5)
      B.1 凈含量等于或小于1千克時
      (1)總體量48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2)總體量4801~240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3)總體量24001~48000N,樣本量29n,合格判定數4c。
     。4)總體量48001~84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5)總體量84001~144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6)總體量144001~240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7)總體量>240000N,樣本量72n,合格判定數8c。
      B.2 凈含量大于1千克但小于4.5千克時
      (1)總體量≤24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2)總體量2401~150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3)總體量15001~24000N,樣本量29n,合格判定數4c。
     。4)總體量24001~42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5)總體量42001~72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6)總體量72001~120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7)總體量>120000N,樣本量72n,合格判定數8c。
      B.3 凈含量大于4.5千克時
     。1)總體量≤600N,樣本量13n,合格判定數2c。
     。2)總體量601~2000N,樣本量21n,合格判定數3c。
     。3)總體量2001~7200N,樣本量29n,合格判定數4c。
      (4)總體量7201~15000N,樣本量38n,合格判定數5c。
     。5)總體量15001~24000N,樣本量48n,合格判定數6c。
      (6)總體量24001~42000N,樣本量60n,合格判定數7c。
      (7)總體量>42000N,樣本量72n,合格判定數8c。

      附錄C(資料性附錄)

      養殖及捕撈水產品的試樣制備
      C.1 魚類
      至少取3尾魚清洗后,去頭、骨、內臟,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C.2 蝦類
      至少取10尾清洗后,去蝦頭、蝦皮、腸腺,得到整條蝦肉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C.3 蟹類
      至少取5只蟹清洗后,取可食部分(肉及性腺),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C.4 貝類
      將樣品清洗后開殼剝離,收集全部的軟組織和體液勻漿;試樣量為700g,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C.5 海藻
      將樣品去除砂石等雜質后,均質;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C.6 龜鱉類產品
      至少取3只清洗后,取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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