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寶寶 于 2010-7-29 08:13 編輯
7月29日訊,在ECFA中,大陸對臺灣539項產品的降稅是分三個階段完成,并最終在第三階段實現零關稅,其中進口稅率均以2009年進口稅率為參照標準。第一階段(早期收獲計劃的第一年),是針對539項產品中進口稅率小于或等于5%、大于0%的這部分產品,這部分產品有72項,占降稅總數的13.35%;第二階段(早期收獲計劃的第二年),是針對539項產品中進口稅率小于或等于7.5%、大于2.5%的這部分產品,這部分產品有437項,占降稅總數的81.07%;第三階段(早期收獲計劃的第三年),是針對539項產品中進口稅率大于15%的這部分產品,這部分產品有30項,占降稅總數的5.5%。第三個階段實施后,539項產品均全部成為零關稅產品。
大陸方面早期收獲產品降稅安排 | 2009年進口稅率(X%) | 協議稅率 | | 早期收獲計劃實施第1年 | 早期收獲計劃實施第2年 | 早期收獲計劃實施第3年 | | 1 | 0<X≤5 | 0 | | | | 2 | 5<X≤15 | 5 | 0 | | | 3 | X>15 | 10 | 5 | 0 |
注: 1.2009年進口稅率指大陸2009年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 2.《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獲計劃產品的協議稅率在該計劃實施后不超過2年的時間內最多分3次降為零,第1年開始降稅時間為早期收獲計劃實施時,第2年、第3年的降稅時間為當年的1月1日。 與貨物貿易早期收獲降稅安排有關的問題是它的生效問題,即從何時開始實施早期收獲計劃呢?與ECFA中其他內容的生效時間相同,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的生效取決于ECFA協議的生效,是一個附條件的生效安排。ECFA第十五條的規定,“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這是ECFA生效的規定。ECFA一旦生效,就有了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為此,ECFA第七條規定,“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也就是說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將在ECFA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目前ECFA還沒有生效。如果它在今天下半年能生效的話,明年1月1日就可以實施。如果明年上半年才生效的話,就要2011年7月1日才能實施了。ECFA表達的生效時間就是這個意思。 對此我們作一個假設:ECFA在今年(2010年)下半年生效。那么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將在ECFA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又根據ECFA附件1的規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那么,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實施時間為2011年1月1日。 ECFA只是確定了認定早期收獲降稅產品的原產地規則的原則,至于根據這一原則,如何具體地去運用以及如何簽發原產地證,這將有待于雙方兩會的再協商確定。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目前,ECFA還沒有生效。根據第七條,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于該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也就是說以2009年稅則為基礎的早期收獲清單還需等雙方的最終確認,各自要批準,并進行立法來實施。相信到時海關會發布相關的執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