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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漁藥的特點和分類 漁藥屬于藥物的范疇。藥物主要是指用于治療、預防或診斷人和動植物疾病的某些物質,此外還包括調節機體代謝、增強營養的物質,這些藥物一般都直接用于人或動植物。另一方面,也有些藥物并不直接使用于人及動植物,例如環境消毒劑、診斷試劑等。 漁藥是指專用于漁業方面有助于水生動植物機體健康成長的藥物。其范圍限定于增 養殖漁業,而不包括捕撈漁業和漁產品加工業方面所使用的物質。 毒物是相對于藥物的概念。毒物對機體能產生毒害作用,藥物超量或超時使用也會成為毒物,毒物在特定條件下小劑量使用也會產生療效,對漁藥而言也是如此。生石灰可作為消毒劑,但過量則使魚類死亡。 1.漁藥的特點
藥物按照其應用的范圍一般分為三大類,即人用藥物、獸藥及農藥。漁藥則是與漁業生產及水生生物如觀賞魚類有關的藥物,又稱 水產藥,可另列一類。盡管在多數情況下漁藥被包括在獸藥之內,但是漁藥有明顯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應用對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環境因素影響兩方面。其應用對象主要是水生動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環境。用于水生動物的藥物與獸藥以及人用藥物的關系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藥物則多與農藥有關。當然,在漁藥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生動物藥物,國內外對漁藥的研發及應用主要也集中于此,因此狹義的漁藥則是指水生經濟動物的藥物,即水生動物的藥物。漁藥可直接用于魚體,但在很多情況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藥效受水環境的諸多因素如水質、水溫等影響,這是與人用藥物及獸藥的較大差別之一。 2.漁藥的性質
漁藥主要用于水生動物,而絕大多數水生動物都是食品動物,亦即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因此漁藥不可危害動物和人的健康。不僅如此,也不能對水環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壞,水環境的破壞將間接影響動物和人的健康。用于水生經濟植物即水產植物的藥物也適用上述原則。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的意識日益增強,對漁藥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一些過去沿用多年的漁藥被廢止,就是出于上述的考慮。 水生動物最主要的是魚類。通常將魚類分為淡水魚及海水魚或溫水魚及冷水魚兩大類,所用漁藥既有相同之處,有時又各有特點。海水魚用漁藥要考慮到海水滲透壓等的影響,而溫水魚與冷水魚用漁藥二者相差10℃左右的水溫條件。除魚類外,還有爬行類如中華鱉、兩棲類如牛蛙、甲殼類如蝦、蟹等以及貝類等。甲殼類及貝類是近年來新興的養殖產業,病害也隨之而來,所用藥物一般多借鑒魚類用藥,符合其自身代謝特點的藥物有待研究。 觀賞魚類如金魚、錦鯉、熱帶魚及其它觀賞水生動物,也需要保健和用藥,涉及的用藥原則與水生動物藥相同,只是一般只需考慮漁藥對動物本身的安全性,不用考慮其作為人類食品的藥物殘留問題,類似于動物中的犬貓等寵物用藥情況。 漁藥往往并不直接投喂動物,而是投放水中,然后再被動物服用,這就要求水生動物藥在水中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漁藥還要求不對水環境造成污染,這就促使其應具備更高的技術標準及更加符合自然物質的屬性。另外,使用漁藥時可能面臨某些復雜的情況,例如水生動物有其特定的生活習性,如日本 對蝦晝伏夜出,宜在夜間投藥。再如,某些肉食性魚類通過餌料魚給藥,需了解藥物在餌料魚及食用餌料魚二者魚體內的藥代動力學。 漁藥像其它藥物一樣,藥政管理必不可少。凡在市場經營銷售的漁藥制劑,必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否則不被認可,應作為假藥處理。 3.漁藥的分類
為了研究、管理及使用的便利,種類繁多的藥物一般按其藥理性質進行分類,但是漁藥的研發由于起步較晚,對其藥理作用研究尚不夠充分,因此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進行分類。大體可分9大類: ⑴環境改良劑 以改良養殖水域環境為目的所使用的藥物,包括底質改良劑、水改良劑和生態條件改良劑。 ⑵消毒劑 以殺滅水體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動物)為目的所使用的藥物。包括氧化劑、雙鏈季銨鹽、有機碘等。 ⑶抗微生物藥 指通過內服、浸浴或注射,殺滅或抑制體內微生物繁殖、生長的藥物。包括抗病毒藥、抗細菌藥、抗真菌藥等。 ⑷抗寄生蟲藥 指通過藥浴或內服,殺死或驅除體外或體內寄生蟲的藥物以及殺滅水體中有害無脊椎動物的藥物。包括抗原蟲藥、抗蠕蟲藥和抗甲殼動物藥等。 ⑸代謝改善和保健藥 指以改善養殖對象機體代謝、增強機體體質、病后恢復、促進生長為目的而使用的藥物。通常以餌料添加劑方式使用。 ⑹生物制品 通過物理、化學手段或生物技術制成微生物及其相應產品的藥劑,通常有特異性的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廣義的生物制品還包括微生態制劑。 ⑺微生態制劑 是一類活的微生物制劑,具有改善機體微生態平衡的作用。主要是細菌或真菌,對動物有益,可改善動物的代謝,無致病性,對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從而達到預防疾病的目的。微生態制劑除活的細菌等外,一般還包括促進這些微生物生長的物質,稱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態制劑則稱為益生菌(Probiotics)。 ⑻中草藥 指為防治水生動植物疾病或養殖對象保健為目的而使用的藥用植物,經加工或未經加工,也包括少量動物及礦物。 ⑼其它 包括抗氧化劑、麻醉劑、防霉劑、增效劑等藥物。 第2節漁藥的發展進程 藥物是人類在實踐中發明創造的。漁藥是在養殖漁業發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早期的魚類養殖規模較小,集約化的水平低,養殖條件人工化的程度不高,雖有疾病發生,一般不太嚴重,不造成大規模的疾病爆發和流行,因此也就不需要或很少用藥。漁藥的發展相對滯后,原因也在于此。 1.由天然藥物發展為化學藥物
早在我國春秋時代,范蠡著有《養魚經》,涉及關于 魚病的簡單記述。正像藥學的《神農本草經》、獸醫的《元亨療馬集》所記述的,早期的藥物大多是天然的藥物如植物、動物或礦物及其配制物。直到19世紀初,西方工業革命給科學、技術帶來巨大進步,化學及生理學得到飛速發展,許多化學藥物相繼問世。如德國的貝爾(Bayer)制藥公司,當年從苯胺染料起家,1897年合成了阿司匹林,成為著名的化學藥物應用至今。不少植物藥的有效成分被提純,有的進而人工合成,成為化學藥物,例如從罌粟中提純了嗎啡,從黃連中提純了小蘗堿,從大蒜中提純并合成了大蒜素(三硫二丙烯)等等,成為藥學發展史的重要例證。漁藥由于發展較晚,目前多借鑒人藥及獸藥的經驗。 在化學藥物廣泛應用的今天,人類出于對化學藥物負面影響的擔憂及對回歸自然的追求,天然藥物近年來又重獲青睞,除了努力開發天然物質作為新藥外,還研制化學藥物與天然藥物的復合制劑,已成為人藥及獸藥的發展趨勢之一,在漁藥方面也有同樣的苗頭。 2.由移植藥物發展為專用藥物
漁藥基本上是移植醫藥、獸藥以及部分農藥。但是水生動植物以及導致它們疾病的病原體、與人、獸、禽和農作物等有較大差別。藥物的作用機制、施藥方式及藥效的判斷與陸地生物也有很多不同之處。 當前漁藥的研究除了新藥的研制外,不少是從醫藥、獸藥、農藥中選擇適用于漁用的藥物,有目的性的通過藥物篩選,確定那些對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治可能有效的藥物;進而研究這些藥物對水生動植物機體和病原體的作用及機體對藥物的反應,闡明藥物與機體間的相互作用規律及藥物對養殖對象的有害影響等。根據研究結果最后確定用藥劑量或濃度、用藥途徑、療程、休藥期、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以及可能達到的療效等。 目前專用的漁藥數量尚少,較為常用的有噁喹酸,它是第一代喹諾酮類藥物,人醫及獸醫臨床已不使用,但仍作為漁藥使用,對革蘭氏陰性菌有較強的抑菌作用,用于魚、蝦、貝、藻的細菌性疾病的防治,在日本作為多種魚類推薦使用的漁藥。再如MS-222(甲磺酸三卡因),國外作為魚類專用的鎮靜劑用于魚類的運輸,可減少其發生應激反應,但規定必須休藥48h后才能上市。 3.劑型與制劑的發展
大多數藥物的原料不宜直接使用,必須進行加工,制成安全、穩定、便于應用的形式,稱為藥物劑型,例如注射劑、片劑、粉劑等。劑型是指類別而言,某個具體藥物的某種劑型則稱之為制劑,例如注射劑中的鹽酸小蘗堿注射液、粉劑中的大蒜素粉等。藥物的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其自身的藥理作用,但如果缺乏合理的劑型,勢必影響藥物的效果。例如不少氧化劑均被用作環境消毒劑,但如無合適劑型,則極易失效,乃至發生爆炸造成意外。劑型與制劑的多樣性與其用途的專一性,是藥物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 漁藥大多要施放于水體,易于擴散、流失,導致有效濃度降低,污染水環境。因此研制適用于水生動植物的漁藥是藥物學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難題。傳統的注射劑、粉劑等應用廣泛,為了適于漁業的需要,某些特殊的劑型,例如微囊劑、緩釋劑等亦已有產品問世。微囊劑是將藥物包裹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微型膠囊之中,這有利于藥物的有效吸收,可避免藥物在環境中降解破壞,許多添加在餌料中的藥物,就采取這種劑型,例如維生素C微膠囊。緩釋劑可在一定范圍的水體內較長期地發揮作用,某些消毒劑、殺蟲劑是適用對象。 另外,對許多水生動物而言,很難強制性給藥,期望投放的藥物被其主動采食,將藥物添加在餌料之中固然是個辦法,但一般耗藥量大。如在藥物中添加針對某種動物的誘食劑,再根據其食性制成相應的劑型,就可達到目的,例如大蒜就可作為某些蝦蟹的誘食劑。添加誘食劑的漁藥制劑對漁藥的發展將發揮不可忽視的作用,只是相應的研究尚為薄弱。 4.漁藥的審批和使用
我國政府頒布的《獸藥管理條例》(2004)規定,漁藥制劑要經過農業部的審批,才能進入市場,并規定獸(漁)藥用戶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藥。各國的組織設置不盡相同,大多隸屬于獸藥管理機構或與之相配合的漁藥分支機構。 從表面上看漁藥的審批機構非常重要,其實最重要的并非審批的機構,而是審批的理念。什么人審批并非關鍵,根據什么指導思想審批才是要害所在。漁藥發展的過程已經作出說明。 從根本上講,發展漁業生產不能犧牲人類的利益,漁藥的審批也應遵循這一宗旨。國際社會的共識的是,水產品中漁藥的殘留不能危及人類健康,例如抗生素及重金屬的殘留,在水產品中不允許高于規定的檢測標準。一些在醫學或獸醫臨床正在使用的常用藥物、特別是剛剛開發的新藥,不提倡開發作為漁藥應用,有的國家明令禁止。一旦將這些藥物普遍用作漁藥,給藥的動物及環境獲得了前所未有與之相互作用更多機會,從而可能篩選出耐藥微生物菌株或寄生蟲蟲株,導致環境的生態變化,致使原本對人類有效的藥物失效。魚類保健服從于人類保健的大局是理所當然的。 藥物的審批在國外多有一套較嚴密的體系,美國的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是其代表。FDA在允許漁用藥品注冊之前,規定須審定以下幾方面: ⑴藥物對人類安全性的各項指標。 ⑵藥物作用于病原體的有效性。 ⑶藥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種毒性。 ⑷藥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⑸運用殘留動力學建立的有關漁藥的殘留量及藥物在體內的半衰期(指食用性魚類使用的藥物)。 漁藥與人用藥物及獸藥一樣,使用應該科學合理,必須有專業人士的指導和監督,不能像老百姓在市場上購買的食品那樣隨意處置。隨著全民素質的提高及國際貿易信息的反饋,漁藥的使用也日趨規范。抗微生物藥如抗生素等,在國外為處方藥,即沒有獸(漁)醫的處方,不能購買抗生素,從而在源頭上杜絕了抗生素的濫用,我國的漁藥的處方藥問題也已提上議事日程。 5.漁藥的限用及禁用
漁藥的限制使用,主要體現在規定漁藥的最高殘留限量(MRL),此外還有禁用漁藥的規定。這兩方面的重要管理措施在漁藥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出于對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的考慮,MRL評估為世界各國所重視。世界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派員組建,負責確定藥物的MRL,并經該組織的食品獸藥殘留委員會(CCRVDF)作出進一步評價后公布。 歐盟規定,對幾乎所有的獸藥包括應用于水產已數十年的知名化學藥物,都要進行MRL評價,此項工作已于1999年12月結束。MRL評估的結果是將獸藥分4個附錄,分別為:有確定MRL的獸藥、無需提交MRL的獸藥(寵物用藥)、暫定MRL的獸藥及未確定MRL的獸藥,最后一類已被禁止使用。 就用藥的魚類而言,鮭鱒魚類是重要的食品動物,歐盟規定應提交各種藥物用于此類魚的完整的MRL資料,過去廣泛使用的氯霉素及硝基呋喃類藥物已明令禁用,其他各種獸(漁)藥都將逐項審查是否可用。鮭鱒魚的MRL標準亦可應用于其它無相應標準的魚類。 美國的FDA獸藥中心(CVM)負責動物藥品的制造、經營和使用,CVM負責批準用于食品動物的藥物種類,并確定藥物殘留允許量(tolerence)及休藥期。美國目前實際批準使用的化藥類漁藥的種類少于歐盟。據1998年的統計,美國批準使用土霉素、MS-222等5種,歐盟批準使用噁喹酸、土霉素等19種。 在對允許使用的藥物作出MRL規定的同時,發達國家還公布了禁用的漁藥名單。氯霉素在美國被禁用于食品動物,歐盟禁用于水生動物,日本禁用于鰻魚及對蝦。此外激素類、呋喃類也在禁用之列。 我國政府在漁藥管理方面也已采取堅決措施,農業部于2003年4月發布“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193號公告),禁止氯霉素、孔雀綠等29種獸(漁)藥用于食品動物,限制8種獸(漁)藥作為動物促生長劑使用。上述舉措及時規范了漁藥的發展,邁出了與國際接軌的一大步。 另一方面,為了推動漁藥的研究與開發,準確地評價漁藥的作用,我國農業部于2002年7月發布“漁藥臨床試驗技術規范”,為漁藥試驗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若干原則規定,涉及動物試驗的數量、內容、方法、結果評價等,有助于我國漁藥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3節
漁藥的發展趨勢 漁藥的發展一方面與漁業的發展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又受藥學的發展以及現代生活及管理的理念極大的影響,既有漁藥本身的特殊性,同時又體現了時代的特征。 早期的漁藥大多采用天然動植物及礦物或較簡單的化學藥物,進而發展為將人用、獸用藥物移作漁用,專用的漁藥雖然相對較少,但漁藥整體發展的勢頭卻頗為猛健。尤其在中國,漁藥的需求近十年來逐年遞增,已成為制藥業異軍突起的新秀,在數量及品種方面均有較大的發展,在管理方面相對獨立的健全體制也在逐步形成之中。 1.食品安全決定漁藥的出路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的意識深入人心,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動物源產品的要求愈來愈規范,因此在生產和使用漁藥時,必不可少的考慮是,該漁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否則則不能生產或使用。這是與過去的漁藥生產與使用最大的區別所在。過去只考慮藥物對魚類的治療效果,而不太顧及對環境以及對人類的影響。不少過去普遍使用的漁藥,如孔雀石綠能有效地殺滅水霉等,但因發現它對人及動物均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因此被列入了禁用藥之列。隨著技術的進步及認識的深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還會禁用某些影響食品安全的藥物。總之漁藥的批準及使用,要求將會更加嚴格,粗放的初級階段已成為歷史。 2.漁藥研制和生產日趨規范
漁藥生產規范化的趨勢不可避免,原始的作坊式的生產車間正被符合GMP標準的車間所取代。漁藥生產的質量愈來愈有保證,當然伴隨的問題是,生產成本增高,漁藥的價格也會上漲。 漁藥的審批日趨嚴格,標準化的藥效試驗規范等正在制定和探索之中。漁藥效果試驗的最大問題在實驗動物,試驗缺乏公認的、取材方便而又符合標準的實驗動物,規范的實驗動物對遺傳背景有較嚴格的要求,而今大多用作試驗的魚類都難以達標。加上魚的種類較多,究竟取何種動物具有代表性,也需要研究和篩選。日本有關部門規定,動物學分類同科的魚可作為該科其它屬種的代表,這一規定顯然可以參照試行。現今國際通用的水生實驗動物主要是斑馬魚及金魚,主要是用作環境的監測。國內已培育劍尾魚等,有一定的應用前景。但如此之少的種類和品系,距現實的需求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漁藥生產和使用過去多是將人用及獸用藥物簡單“移植”,并不盡符合魚類的特點。尤其在使用的劑型和方法上。今后的發展趨勢是,研刴、開發和生產專用于魚類的藥物品種和劑型,提出與之相適應的使用方法,使之成為真正的漁藥。例如消毒劑,在水環境中如何產生期望的藥效,應精心設計。藥劑的劑型也不能不考慮魚類的特點,某些微囊化的藥物正是針對魚類口服的需要而設計的,并已得到初步應用。
3.漁藥不應影響生態及環保
“魚兒離不開水”,漁藥的使用也不能不考慮水環境。對漁藥的要求也包含生態和環保的考慮。不少化學藥物殘留對生態的影響已引起社會普遍的重視,因此符合環保要求的漁藥應是今后發展的趨勢之一。某些微生態制劑已開始用于水生動物及其養殖環境,無疑是一個有益的嘗試。但另一方面,大多微生態制劑與餌料聯用,餌料中有不同程度的添加劑,包括抗生素類藥物,某些對抗生素敏感的微生態制劑就會失活。但如果大量使用耐藥微生態制劑,本所攜帶的耐藥基因質粒又會成為生物安全的問題。因此微生態制劑應用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地深入研究。
4.動物保護的理念應指導漁藥的開發應用
隨著人類文明社會的發展,動物保護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漁藥的應用方面,同樣也反映了這一問題。根據國外學者(Seamer,1992)提出的水產動物福利的原則,人類應使水產動物避免疼痛、損傷,運輸時應避免應激及痛苦等。這就要求在進行實驗或作醫療處理之前,應采用適當的麻醉劑,對魚類進行必要的麻醉。在運輸之前,給予鎮靜劑如MS-222等,以減少魚類的應激反應。此外,從動物保護的角度考慮,在應用某種漁藥時,不僅要考慮該藥對施用的魚種的效果,還要考慮對水環境其它生物的作用,是否會導致不利的生態后果。例如某種漁藥可治療或預防某種魚病,但投放水體中,蝦等甲殼動物及浮游生物對之較為敏感而死亡,甚至導致某些物種絕跡,從而改變了水環境的生態平衡,這樣的漁藥自然不能再使用。
5.預防用藥是發展趨勢
針對有病才用藥而且多為化學藥物的現象,值得提倡的是:
第一,防重于治,即未病早預防,對于集約化養殖的水產動物尤為重要。在合理養殖的前提下,環境消毒劑的適當使用可減少疾病尤其是傳染病的發生。消毒劑的種類較多,目前使用較廣泛的是雙季銨鹽有機碘類,對大多數病毒及細菌均有較理想的殺滅作用。除使用消毒劑之外,使用疫苗也非常必要。在集約化養殖的水產動物群體,使用疫苗還不夠普遍,魚用疫苗種類也較少。載入2002年版歐洲藥典的漁用疫苗只有弧菌及殺鮭氣單胞菌等三種滅活疫苗,我國目前已批準的只有草魚出血病組織及細胞培養滅活疫苗,以及嗜水氣單胞菌滅活疫苗。前者用于草魚出血病,后者用于致病性氣單胞菌所致的敗血癥等。但就總體而言,漁用疫苗發展的需求還有很大空間,雖然疫苗研制的周期較長,每種疫苗都有其特異的預防對象,不可能像化學藥物那樣廣譜,但疫苗一般不產生環保問題,也不會造成食品安全的隱患,是應該大力發展的方向。
第二,漁藥也應包括診斷制劑。診斷制劑對快速診斷魚病尤其是傳染性疾病具有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未得到足夠的重視。近年來某些水生動物疾病的診斷試劑盒如對蝦白斑病診斷試劑盒等已在一定范圍內應用,這些試劑一旦獲得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通過,將列入正式的漁藥之列。
第三,開發和使用無毒高效的中草藥或相應的配方制劑,值得倡導。當年治療白暨豚的外傷,使用“云南白藥”的成功經驗,值得高度重視。真正有效的中草藥藥物應申請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更應接受科學的驗證,以便在更大范圍內發揮作用。
漁藥的發展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食品安全、規范化生產、標準化審批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專為漁用設計的藥物將會發展,生態環保型的藥物受到青睞,疫苗、診斷制劑、消毒劑及中草藥的使用會愈加廣泛,有毒害、有殘留的化學藥物將受到限制或禁上,既保證魚類健康,又保證人類健康的漁藥是現時的目標和未來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