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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頒布的《獸藥管理條例》(2004)規定,漁藥制劑要經過農業部的審批,才能進入市場,并規定獸(漁)藥用戶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藥。各國的組織設置不盡相同,大多隸屬于獸藥管理機構或與之相配合的漁藥分支機構。 從表面上看漁藥的審批機構非常重要,其實最重要的并非審批的機構,而是審批的理念。什么人審批并非關鍵,根據什么指導思想審批才是要害所在。漁藥發展的過程已經作出說明。 從根本上講,發展漁業生產不能犧牲人類的利益,漁藥的審批也應遵循這一宗旨。國際社會的共識的是, 水產品中漁藥的殘留不能危及人類健康,例如抗生素及重金屬的殘留,在水產品中不允許高于規定的檢測標準。一些在醫學或獸醫臨床正在使用的常用藥物、特別是剛剛開發的新藥,不提倡開發作為漁藥應用,有的國家明令禁止。一旦將這些藥物普遍用作漁藥,給藥的動物及環境獲得了前所未有與之相互作用更多機會,從而可能篩選出耐藥微生物菌株或寄生蟲蟲株,導致環境的生態變化,致使原本對人類有效的藥物失效。魚類保健服從于人類保健的大局是理所當然的。 藥物的審批在國外多有一套較嚴密的體系,美國的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是其代表。FDA在允許漁用藥品注冊之前,規定須審定以下幾方面: ⑴藥物對人類安全性的各項指標。 ⑵藥物作用于病原體的有效性。 ⑶藥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種毒性。 ⑷藥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⑸運用殘留動力學建立的有關漁藥的殘留量及藥物在體內的半衰期(指食用性魚類使用的藥物)。 漁藥與人用藥物及獸藥一樣,使用應該科學合理,必須有專業人士的指導和監督,不能像老百姓在市場上購買的食品那樣隨意處置。隨著全民素質的提高及國際貿易信息的反饋,漁藥的使用也日趨規范。抗微生物藥如抗生素等,在國外為處方藥,即沒有獸(漁)醫的處方,不能購買抗生素,從而在源頭上杜絕了抗生素的濫用,我國的漁藥的處方藥問題也已提上議事日程。
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