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來-小米 于 2015-5-16 08:49 編輯
1.漁藥的不規范使用
⑴不遵守休藥期
各種漁藥對不同的水生動物都有不同的休藥期。在休藥期內,漁藥通過代謝和排泄,在 水產動物體內的殘留可降低至最高殘留限量以下,以至在食用前可基本保證其安全。但目前水產 養殖者的“休藥期”意識還比較薄弱,有時為了掩飾水產品上市前的臨床癥狀,以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上市前使用藥物;或將休藥期尚未結束的水產動物起捕上市;此外我國較多的漁藥還缺乏休藥期的規定,這也導致了人們對休藥期的忽視。
⑵用藥劑量、給藥途徑等不符規定
在用藥劑量、給藥途徑等方面不符合用藥規定,從而造成藥物在體內的殘留。如在水體中潑灑抗生素,在污染水體的同時也會使抗生素通過其它生物蓄積后被水生動物攝食,造成藥物在水生動物體內的殘留。又如藥物的超劑量使用,就會使藥物代謝、消除的時間延長,若按原休藥期的規定操作,引起殘留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當將盛過藥物的容器用于貯藏飼料,或盛過藥物的貯藏器沒有充分清洗干凈就用于拌和飼料,都會造成飼料加工或使用過程中藥物的污染。
⑷使用未經批準的藥物
為了獲得有效的治愈率和花費較少的成本,有的養殖者使用對人體有危害甚至明令禁止的漁藥,或使用無休藥期規定的漁藥,或使用漁用原料藥等。由于這些藥物或是容易蓄積,較微量的殘留就會造成安全隱患,或是因為它們在水產動物體內的代謝情況尚不清楚,沒有休藥期的規定,若使用這些藥物,極易造成殘留,或是非制劑的原料藥,容易導致水產動物吸收不完全,容易出現混和不勻的現象,導致殘留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
⑸ 未做用藥記錄。不做用藥記錄,往往是造成用藥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會導致使用過漁藥的水產品未滿休藥期就上市。
⑹ 養殖用水中含有藥物。使用這種被污染的水,極易引起藥物殘留。
2.管理不完善
漁藥的生產、使用和銷售須受藥事法制約。如果審批或對上市后漁藥監管不嚴格,就會出現諸如產品不標明主要成分,夸大用途,用法與用量不準確,一藥多名和一名多藥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商品漁藥甚至沒有批準文號等等,造成了假劣漁藥的使用。
我國漁藥管理一直歸口于獸醫部門,但水生動物與畜禽有很大的不同,使得在管理上出現較多漏洞和盲點。
3.技術規范和標準缺乏
由于我國水生動物藥動學的研究起步較晚,各方面的研究還較欠缺,使得部分水產品中藥物殘留限量及休藥期的標準在制定時較為困難,只能借鑒國外標準或其它陸生動物的標準,而未能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水生動物的特點。
目前尚無較完善、合理的漁藥臨床應用技術規范,使得養殖者缺乏漁藥正確使用的依據,監控部門沒有秉公執法依據,因此較難規范養殖者的用藥行為。
由于殘留檢測對儀器的要求很高,設備投資很大,目前對漁藥殘留的檢測方法尚不健全,較多檢測方法是借鑒人、獸藥的檢測方法或參考些方法,可比性、可靠性均較差。
4.未能形成有效的監控網絡
目前國家級及省級漁藥殘留檢測機構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了相應的工作,如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島),農業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江蘇省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等,在水產品的質量抽樣檢測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
然而我國漁藥殘留監控大多還集中在對水產品質量的抽查方面,如何從源頭抓起,從生產、銷售以及使用上全方位的監控尚有很多工作要做,這也是漁藥殘留產生的關鍵所在。此外我國對水產品安全科學慎密的預警以及對突發事件做出快速有效的反應等方面還不夠完善。
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