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來-小米 于 2015-5-16 08:33 編輯
1.規范用藥
規范用藥不僅可以保證 養殖的成功,而且直接關系到漁藥殘留水平和 水產品的安全性問題。規范用藥,就是要從漁藥、病原、環境、水生動物和人類健康等方面的因素考慮,有目的、有計劃和有效果地使用漁藥,包括正確選藥、適宜用藥、合理給藥和藥效評價等。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嚴禁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及嚴禁使用的漁藥,鼓勵使用無公害漁藥,并把藥物防治與生態防治和免疫防治結合起來。加強養殖者規范用藥的意識和用藥技術的指導培訓,建立用藥處方制度;完整地記錄用藥情況也是漁藥使用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漁藥的殘留總是會存在的,難以達到零殘留,因此漁藥使用中應嚴格遵守休藥期,以保證水產品安全。對于那些休藥期不明的漁藥應盡量不予使用,至少不應在養殖后期使用;當漁藥的用法和用量有所改變時,休藥期也必須要有相應的變動;養殖對象在捕撈前,需用藥處理時,必須選擇在體內代謝消除較快的藥物或中草藥和微生態制劑,并適當推遲捕撈時間。
2.完善管理
漁藥的管理要有統一的、可操作的辦法,具體來說,應做到以下幾點:
⑴加強管理機構的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理順漁藥與獸藥在管理工作上的關系,漁藥監督管理應有明確的職責,克服重復管理、管理上的盲點和死角現象;對從事漁藥管理和執法人員,要進行漁藥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后,方能從事漁藥的管理和執法工作。
⑵加強審批管理 對審批的漁藥要進行嚴格的審定和有完整的臨床驗證。漁藥應強調它對人類的安全性,對疾病控制的有效性,對環境的無害性,漁藥要有確切的殘留限量和休藥期。標簽要名副其實,注明主要成份、有效期、用法用量、不良反應及用藥注意事項等。
⑶加強生產管理 根據我國農業部的明文規定,2005年以前全國獸藥生產行業必須執行GMP(良好的藥品生產管理規范)標準。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方式,引導漁藥生產廠家向規模化、標準化發展。以《中國獸藥GMP》規定的各項準則為指導,強化漁藥生產的質量意識,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與督查,對生產、經營假劣漁藥者給予嚴歷的懲處,嚴重者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⑷加強銷售管理
①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程序,采取宏觀調控的措施,合理布局漁藥的經營單位。
②嚴格《漁(獸)藥經營許可證》制度,嚴厲打擊無證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漁藥、“三無”漁藥的現象。
③加強漁藥市場的監管和指導,讓漁(農)民能買到優質藥、放心藥,切斷禁用藥物在漁藥市場上的流通渠道。
⑸加強使用管理 要加強從業人員和單位規范用藥意識的教育和用藥技術的培訓。 水產養殖單位對于漁藥采購、貯藏和使用要進行認真的登記。對非法使用漁藥和違規使用漁藥的生產單位和人員要進行嚴格的處理,杜絕濫用漁藥的現象
⑹完善監控網絡 藥殘監控是水產品進入市場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完善監控網絡的建設。監控網絡由國家級漁藥殘留監控基準實驗室、區域性檢測實驗室、省級實驗室以及監控檢測站(點)等組成,要完善監控網絡的職能,形成有效的監控體系。基準實驗室是該網絡的中樞,主要負責檢測方法的確定與驗證,檢測實驗室間的協調,爭議的仲裁,檢測數據的最終判定以及與國際相應組織的聯系與交涉;區域性的檢測實驗室負責對省級實驗室的檢查和指導,檢驗人員的培訓,對區域內有影響的對象進行監測;省級實驗室以及監控檢測站(點)是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實施監控的末端。
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