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閱讀權限
- 100
- UID
- 77
- 積分
- 355
- 主題
- 125
- 帖子
- 131
- 精華
- 11
- 經驗
- 355 點
- 金幣
- 306 元
- 注冊時間
- 2010-6-8
  
該用戶從未簽到 - 帖子
- 131
- 精華
- 11
- 經驗
- 355 點
- 金幣
- 306 元
- 注冊時間
- 2010-6-8
|
本帖最后由 thinkpad 于 2010-6-17 12:09 編輯
55歲的老黃在紅旗三板村承包魚塘從事水產養殖,2008年賣出一塘魚價值18萬余元,然而,收魚方卻稱遭遇買方逃數虧損,支付了8萬元貨款后不了了之,老黃一年來多次追討多無果,遂于今年1月將對方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9日,金灣法院一審支持了老黃的訴訟請求。但被告老廖不服提出上訴。6月11日,市中院法官組織現場調解失敗,宣布擇日再審。
追討魚款無果告上法庭
2008年11月,老黃有5畝魚塘的黃花魚要出賣,于是就打電話給相識的老廖,問其是否要收購。老廖表示要收老黃的魚,并與老黃談好了價格。同年12月1日,老廖與梁先生一起聘請一輛車到老黃魚塘處進行收購,然后拉到市場倒賣賺取差價。據了解,從12月1日至5日期間,梁先生從老黃的魚塘處拉走了黃花魚共3.3萬余斤,總價為18萬余元。隨后,梁先生向老黃支付了貨款8萬元,而剩下10萬余元一直未付。今年1月,老黃將老廖和梁先生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兩被告共擔責
今年3月9日,金灣區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老黃請求法庭判令兩被告支付欠款和利息。對此,梁先生辯稱,由于在倒賣過程中遭遇買方逃數,被“騙”了三車魚,所以無錢付款。
而老廖則表示,自己只是介紹人,未參與交易過程,不清楚魚的數量和去向,不應該要求其負擔責任。梁先生則認為,自己與老廖是合伙的關系。然而兩人的“合伙”關系都只是“口頭協議”。
今年4月9日,金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老黃的訴訟請求,兩被告需共同支付原告購魚款。
二審法官現場調解失敗
被告老廖不服判決,隨后提起上訴,請求駁回一審判決,改判支付責任歸梁先生。
今年6月11日,市中院法官組織了各方當事人展開法庭調查。老廖堅稱自己只是“中介”,并非合伙人。而梁先生的代理律師則表示,梁先生與老廖是合伙關系,老黃經老廖的介紹才將魚出售,且老廖曾參與定價一事,并曾表示要與梁先生分利潤,已構成合伙關系,應共同承認賠償責任。
對于梁先生與老廖之間的“拉扯”,法官認為,雙方可以以合伙關系糾紛再做另案處理,當務之急應先解決欠款問題,因此建議雙方考慮調解。但經協商后,鑒于雙方分歧存在很大差距,現場調解失敗。法官宣布擇日再審。
■律師提醒
交易合作勿忘簽協議
庭后,梁先生的代理律師向記者分析表示,導致受害人難以追回欠款的根本原因是雙方事前沒有訂立好交易合同。他告訴記者,由于農民或漁民的法律意識淡薄,交易的方式還停留在“口頭約定”,一旦出現糾紛,就很難找到依據去保護自己。為此,該律師提醒廣大群眾,在做農漁產品交易時,一定要注意簽好協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