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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香港貿發網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一項規則規定,自5月30日起,食品進口商必須審核所進口的食品是否符合美國的安全標準。違反規則的進口商有可能面對供應鏈運作中斷、清關延誤,甚至產品不準投放到美國市場。
1. 如外國供應商不受預防控制措施或農產品安全規則監管,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規則。
2. 若外國供應商(i)必須遵守人類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則或(ii)受動物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則中現行良好生產規范規定監管,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規則。
3. 若外國供應商必須遵守動物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則的動物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定,但毋須遵守現行良好生產規范規定,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8年3月19日前遵守FSVP規則。
4. 若外國供應商必須遵守農產品安全規則(適用于芽苗的規定除外),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規則。
5. 若外國供應商必須遵守適用于芽苗的農產品安全規則規定,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7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規則。
6. 若外國供應商受農產品安全規則監管并符合豁免資格(種植芽苗的農場除外),而且是小型企業,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9年7月29日前遵守FSVP規則;若供應商是微型企業,遵守規則的限期為2020年7月27日。
7. 若外國供應商是種植芽苗的農場,在農產品安全規則下符合豁免資格,而且是小型企業,FSVP進口商必須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規則;若供應商是微小企業,遵守規則的限期為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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