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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7-4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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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2 天 [LV.1]初來乍到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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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無公害水產品生產發展,提高水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的認定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水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水產品。
第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內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然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五條 自然條件
(一)養殖用水環境符合國家農業行業《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無公害食品 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標準。
(二)區域范圍明確,以地理坐標標識,淺海、灘涂養殖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三)養殖區集中連片,具備一定生產規模。
第六條 生產管理
(一)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省頒布的有關無公害水產品標準要求,建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及規章制度;配備相應人數的水產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水質、病害檢測實驗室。
(二)嚴格按規定使用漁業生產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淘汰的漁業投入品。養殖水域的清整消毒藥物執行《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NY5071-2002)》;飼料使用符合《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1991)》;漁用配合飼料執行《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控制使用動物源性飼料;使用有機肥必須經發酵處理。
(三)建立水質監測制度,及時調控水質,防止養殖生產的自身污染;建立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治管理制度;建立水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定期到有資質的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四)建立生產檔案管理制度。按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對生產、用藥、飼料加工或采購、產品銷售進行記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及有關材料。
第八條 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的申報工作。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申請材料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初審意見并有關材料統一上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推薦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材料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要求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劃等進行現場檢查,出具檢查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到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水環境進行檢測。
承擔產地水環境檢測任務的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水環境檢驗報告及現狀評價報告。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水環境檢驗報告及現狀評價報告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驗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無公害水產品產地須接受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不定期對無公害水產品產地進行抽查,并公告抽查結果。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主體名稱更改、法人變更、擴大產地范圍、生產品種變更的,均須重新認定。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 獲得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撤消其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一) 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由于被污染等原因導致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 無公害水產品產地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水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 擅自擴大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范圍的;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依照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從事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從事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的部門不收取費用。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按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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