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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10-24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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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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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漁業生產時常遭受自然災害影響,養殖經營者損失慘重,卻難以得到補償,社會對水產養殖保險(放心保)的呼聲日趨高昂。在此背景下,《農業保險條例》將漁業保險納入農業保險范疇,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出了“開展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的工作部署。大連保監局近期調研發現,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水產養殖保險的時機已經成熟。
大連沿海是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臺風、風暴潮、浮冰、污染、病害等災害嚴重威脅水產養殖的安全。2007年“3·4風暴潮”、2009年中石油水域污染、2012年嚴重海冰災害,均使水產養殖遭受重創,僅“3.4風暴潮”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高達5.83億元。每到臺風季節,養殖經營者都心驚肉跳、憂心忡忡,“一朝受損、家財盡失”的慘烈情況時有發生。長期以來,大連地區水產養殖生產亟須保險保障,然而保險供給卻與需求不相對稱,僅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對一兩家龍頭企業開展業務,商業性保險公司望而卻步,一直存在覆蓋面低、保障范圍窄等問題,尤其是中小養殖經營者面臨投保無門的困境。
水產養殖保險之所以遲遲打不開局面,主要是因為水產養殖專業性強,風險度高,保險實務操作復雜。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影響因素復雜,實務操作“無標準”。養殖水域不同、方式不同、對象不同,養殖風險也各不相同。承保時,由于單位產量和價值高低差異非常大,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條款費率。理賠時,目前尚無有效的鑒別手段和定損技術來準確核定損失程度和理賠金額,難以形成標準的實務操作規范。二是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難防范”。水產養殖保險不僅要面對自然風險,還要面對技術、市場、管理、人為等多種責任因素,損失原因定性復雜。同時,水產養殖經營者多為散戶,投保人的思想素質、道德水準不一,逆向選擇投保的現象很難避免。三是政策扶持不足,養殖經營者“保不起”。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林、牧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一般在50%至90%,唯有水產養殖保險尚未列入補貼名單。按照費率與風險相匹配的原則,合理費率在5%左右,一般水產養殖經營者所需繳納保費超過萬元,負擔較重。四是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缺位,保險公司“賠不起”。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問題突出,而水產養殖保險尤甚。2010年,大連主要水產養殖基地長海縣,僅遭受9級以上的大風就達12次。如果沒有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護航,保險公司難以承擔如此巨大的經營風險。五是經營主體單一,市場開拓“缺活力”。漁業互保協會是非盈利組織,在條款設計、費率厘定、再保渠道等方面與商業保險公司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市場競爭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不過,目前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工作以來,已經收獲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積累了較大規模的風險準備金,而且再保渠道順暢,完全有能力涉足水產養殖保險。在開展思路方面,既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大包大攬,也不能任由商業保險公司自生自滅,較可行的是探索一條國家政策引導、保費財政補貼、互助保險與商業保險良性互補的水產養殖保險新途徑。
首先是開發指數保險產品,解決“實務操作性”問題。大連現有漁業龍頭企業30多家,年產值可達60億元至70億元人民幣,占大連市水產加工業總產值的40%。在水產養殖保險的基礎數據不完整、大范圍承保的時機還不夠成熟的情況下,可以選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管理規范的養殖場(戶)進行保險試點,以“簡便易行、風險可控、以點及面”為原則,逐步積累實踐經驗。鑒于臺風、風暴潮、熱帶風暴等風災是海水養殖面臨的最大風險,試點初期探索研發“海水養殖風災指數保險”,將風力等級對投保標的損害程度指數化,保險合同以這種指數為基礎,以實際天氣事件為理賠標準,當指數達到一定水平并對投保標的造成一定影響時,被保險人就可以獲得相應標準的賠償。推廣風災指數保險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解決水產養殖保險,尤其是海水養殖保險保額確定和理賠定損困難的瓶頸問題,實現創新發展。一是破解了技術難題。以氣象部門提供的風力氣象數據作為保險理賠定損的主要依據,簡化了查勘定損技術操作程序,有效減少理賠糾紛。二是克服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排除了人為因素對承保、理賠的影響,有利于減少逆選擇,防范道德風險。三是提高了理賠效率。容易形成標準化的實務操作規范,以便迅速結案、支付賠款,幫助受災經營者盡快恢復生產。四是騰出了費率空間。標的出險后,保險公司無需委托公估機構查勘定損,節省的經營成本可以通過下浮保險費率的方式反饋于民。
其次是擴展風險保障范圍,解決“保險覆蓋面”問題。風災指數保險雖然能夠解決水產養殖保險的技術操作難題,但也存在著風險保障范圍單一的局限性。因此,保險公司要在實踐中注重積累災害損失數據,形成數據分析模型,進而采取措施不斷擴大保險規模。一是擴展保險責任范圍。通過主險、附加險疊加的方式,將海嘯、赤潮、海水淡化或海水污染、疾病死亡等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以滿足水產養殖各種風險保障需求。二是惠及中小養殖戶。借鑒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模式,將一定區域的養殖散戶聯合成一個風險單元,簽署“大保單”,并向散戶發放保險憑證,解決散戶保險需求問題。三是提供差異化服務。按照養殖經營者風險程度和不同保險需求,為龍頭企業、合作社、養殖大戶、散戶量身定做差異化的條款費率,建立與賠付率、風險管理水平等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四是規范服務標準。制定本地區水產養殖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建立水產養殖管理、技術推廣、科研和保險專家組成的查勘定損隊伍,及時將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情況張榜公示,保證災害損失數據核查準確性、定損公正性和賠付及時性。
同時跟進政府扶持政策,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當水產養殖保險工作局面打開以后,政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政策支持。一是提供行政支持。盡快制定漁業保險法規,建立海洋漁業、保監、民政等部門聯動機制,各司其責。將水產養殖保險納入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統籌考慮各地區水產養殖業經濟效益、養殖經營者繳費能力和財政扶持資金等狀況,保證中央、省、縣三級財政保費補貼總比例達到60%以上。二是調動專業組織力量。充分發揮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等組織在動員養殖經營者參保、協調理賠、防災減災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強政策聯動。與稅收減免、銀行信貸、政府補貼等其他惠農政策相結合,鼓勵廣大養殖經營者積極參保,使保險大數法則切實發揮作用。四是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盡快制定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實施細則,設立“中央財政支持、地方政府配套”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并以省為單位向國內外再保公司購買一定賠付比例的再保險,形成小災保險公司賠付,大災再保公司分擔,巨災政府補助的風險分擔局面。
(作者供職于大連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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