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來-小米 于 2015-5-15 08:35 編輯
⑴ 水產品漁藥殘留檢測實驗室的資格 選擇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殘留檢測實驗室。對未取得資質的,須對其人員、機構、管理水平、內外試驗實際檢測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獲得殘留檢測實驗室資格。
⑵殘留檢測技術規范和標準
嚴格根據國家的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選擇正確的藥物分析方法進行操作,這樣的檢測結果才具有法律性。農業部發布了一些水產品中藥物殘留檢測方法,如SC/T3015-2004水產品中土霉素、四環素、金霉素殘留量的測定(液相法); SC/T3018-2004水產品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氣相法);SC/T3019-2004水產品中喹乙醇殘留量的測定(液相法);SC/T3020-2004水產品中己烯雌酚殘留量的測定(酶聯免疫法);SC/T3021-2004水產品中孔雀石綠殘留量的測定(液相法);SC/T3022- 2004水產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測定(液相法)等。
⑶原創性的殘留檢測方法
必須提交所有的殘留檢測資料,包括藥動學,日許量(ADI)、最高殘留限量(MRL)以及殘留檢測方法,最后確定休藥期。對于原創性建立的檢測方法,則必須要有3~5家同類單位進行比對。
⑷殘留檢測新方法的批準
允許建立多種檢測方法,對于等同采用國外標準,將國外方法直接引進到國內的,原則上只要有1家單位建立后,再找另一家單位進行比對,并提供國外相關文獻的全面資料。
⑸ 其他
在檢測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①執行官方采樣程序,注意取樣的科學性與代表性。②采取適宜的樣品前處理方法。③根據抽樣、檢測、養殖用藥和國家的需要,作出客觀、公正、科學的結果判斷。
轉自新編漁藥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