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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10-24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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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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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新的海洋制度促進漁業健康發展
——紀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30周年
今年是我國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30周年。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公約,1994年正式生效,標志著國際海洋法制度的重大變革。公約建立的新的海洋管理制度,以及公約生效后國際社會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有關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措施,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海洋漁業秩序和資源分配格局,對世界海洋漁業發展和國際漁業關系產生了重要影響。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漁業生產國,漁船最多、漁民最多,加之我國特殊的周邊海洋環境,新的海洋制度對我國海洋漁業經濟發展和漁業管理方式產生的影響重大而深遠。公約生效后,各級政府和漁業部門積極應對挑戰,努力推動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海洋漁業平穩健康發展。
構建與周邊有關國家的新型漁業關系
1996年5月我國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8年6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開始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為了維護正常的海上漁業生產秩序,妥善處理我國與周邊國家的漁業關系,配合國家政治外交大局需要,我國相繼與日本、韓國、越南簽署了三個政府間漁業協定。其中,《中日漁業協定》于2000年6月1日生效,《中韓漁業協定》于2001年6月30日生效,《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從協定性質看,中日、中韓兩個漁業協定是我國與日本和韓國尚未完成海域劃界的情況下,就兩國漁業問題做出的臨時性安排,《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則是中越兩國對北部灣海域進行劃界的同時,就兩國漁業問題做出的安排。三個協定都體現了公約精神,是以專屬經濟區制度為基礎作出的漁業安排,是公約生效后我國海洋漁業發生的最重大變化。
三個協定簽訂后,各級政府和漁業部門積極適應新變化,為確保協定順利實施做了大量工作。根據相關規定,我國與日、韓、越三國分別設立了漁業聯合委員會,雙方每年定期舉行會議,審議協定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協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就雙方相互入漁安排、協定水域漁業管理和資源養護等有關問題進行磋商。在三個漁委會框架下,還分別建立了漁業資源專家組和漁業執法工作會談機制,通過定期會晤,就協定水域漁業資源研究和維護海上作業秩序等問題進行磋商并開展合作。各地漁業部門還組織開展了大量的宣傳教育培訓、入漁漁船管理、協定水域巡航執法等工作,基本實現了漁業生產、漁民情緒和漁業管理方式的平穩過渡,保障了協定的平穩實施。
建立并實施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管理制度
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建立,使我國海洋漁業管理方式和內容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漁政執法任務明顯增加。自1998年起,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農業部開始組織開展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管理,履行對專屬經濟區海洋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保護我國漁民漁船的合法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查處外國漁船侵漁行為、維護海上正常漁業生產秩序。其中,重點開展了南沙海域維權護漁、釣魚島海域常態化巡航、北部灣和西沙海域漁業監管、涉朝韓敏感海域制止越界捕撈、黃巖島海域維權執法等任務。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自1994年起已連續18年堅持駐守南沙美濟礁。為了執行聯合國大會關于禁止公海流網捕魚的決議,農業部自1994年起與美國開展公海執法合作,每年派漁政人員參加中美聯合執法,派遣漁政船編隊赴北太平洋公海巡航,在國際漁業執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1年,共安排63艘漁政船開展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行動,完成巡航293航次,航程22萬海里,登臨檢查漁船2628艘次,驅趕、查扣外籍侵漁漁船60艘次,現場成功解救我國被外國軍警控制漁船32艘,掩護被追趕、挾持漁船脫離險情200多艘次。
大力促進遠洋漁業發展和規范管理
按照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要求,以及公約有關公海和專屬經濟區管理制度,積極參與國際和區域性漁業事務,推動與有關國家的漁業交流與合作,大力發展遠洋漁業,開發利用公海和他國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自1985年開始,我國遠洋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少到多、從弱到強,取得了長足發展。2011年獲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的企業達116家,外派作業漁船1628艘,總產量、總產值分別達到115萬噸、126億元,運回國內自捕水產品63萬噸。
作業海域從最初的幾個西非國家近海發展到目前37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和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公海及南極海域,在海外建立了100多個代表處、合資企業和后勤補給基地,外派漁業船員和管理人員近4萬人。遠洋漁業產業規模和企業實力不斷壯大,綜合實力和參與國際競爭能力不斷提高,成為我國外向型經濟中的一支生力軍,也使我國進入世界遠洋漁業大國行列。
在遠洋漁業生產發展的同時,針對遠洋漁業專業性、國際性強,從業風險大的特點,積極適應新的國際海洋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則,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對遠洋漁業實施規范有效監管。根據農業部《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對遠洋漁業實行準入審批、年度審查和行業自律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了以生產情況報告、標準化漁撈日志、漁船船位監測、派遣政府觀察員、簽發合法捕撈證明等為主要內容的監管體系,對重點遠洋漁業項目實施分類指導和管理,對促進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時,積極爭取國家對遠洋漁業的扶持政策,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遠洋漁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優化我國遠洋漁業產業結構、提高裝備水平、促進產業發展、增強國際競爭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積極開展多邊雙邊漁業交流合作
為適應外向型漁業發展要求,我們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活動。目前,世界范圍內建立了近30個國際或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和管理機制,幾乎所有公海海域和重要漁業活動均由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進行管理。我國參加了四個區域金槍魚漁業委員會、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南太平洋漁業管理組織和北太平洋漁業管理機制等7個與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密切相關漁業管理組織,與10多個重要國際或區域性組織建立了合作關系,積極參與有關管理制度、措施和規則的制定,拓展漁業發展空間,維護發展權利。目前,我國大洋性作業漁船數量達到850多艘,漁業產量約60萬噸,作業海域遍布三大洋公海和南極海域,有效維護了海洋漁業權益和遠洋漁業發展空間。
與此同時,積極發展雙邊漁業合作。我國過洋性遠洋漁船的作業海域分布于亞洲、非洲、南美洲以及太平洋島國等37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的日益重視,我國與這些國家的入漁合作已從過去直接購買捕撈許可證的方式,逐步發展為在當地投資、建基地、建工廠的新型合作方式。農業部積極推進與有關國家政府間漁業合作關系,在促進我國漁業發展的同時實現與有關國家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目前,已經與10多個國家簽署了政府間漁業協定或部門間漁業合作協議。這不僅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穩定了漁業合作關系,而且擴大了對外影響力,提高了我國在非洲、太平洋、印度洋島國中的地位,為服務外交大局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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